执行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利息(执行中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吗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是怎么设立的
抵押权的设定是最为常见的抵押权产生方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的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并存。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问题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有有涉及到担保的方面,会有几种担保方式,其中就是一种就是抵押的方式,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一、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二、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确定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区别1、担保责任的形式不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期限的优先级不同。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3、法规所界定的有效期限。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民法典如何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利息是否优先受偿
若 抵押 人与 抵押权 人在主债权合同或 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 利息及相关费用时,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这正是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债权的利息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债权的利息,在执行分配中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可能只是本金优先受偿,而利息不优先受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受偿
蒋丽雯漓江
《民法典》新规则的解释(164)
典型案件
陆老师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混凝土搅拌机抵押给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然后将混凝土搅拌机质押给乙老师,在陆老师不能足额清偿到期债务后,甲和乙谁能得到第一笔款项?
法律条款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受偿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法律渊源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与此完全不同:“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解释
1.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题材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或汽车等非不动产为准。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流通证券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未通过抵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相反,质押是指出质人必须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保障范围不同。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的范围还包括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为了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
(4)注册程序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登记制度。在质押中,由于转让的质押本身具有公示的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2.确定抵押和质押物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公示之前,权利优先。
司法解释
003010(法审字〔2019〕第254号)
第六十五条同一动产上同时设定质权和抵押权的,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和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定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在同一顺序中,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而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尚未有效设立,抵押权尚未登记的,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所以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不再适用。
个案分析
上述案例中,陆先生先抵押登记,后质押,将搅拌车交付给b,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问答: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1、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担保物的转移。在质押贷款中,担保物是由债权人保管的,抵押贷款则依旧是由债务人保管。2、担保物不同:原则上,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3、担保范围不同:质押的费用要更高,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还另外包括了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