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工程款怎么办
1、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2、基于这-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 工程建设 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3、法律主观:建设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期限建设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4、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
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6、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法律分析:(一)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定是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工程价款已按施工合同确定或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并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已经逾期;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可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质权、留置权存在本质不同,而在不转移占有这一根本特征上,则与一般抵押权相同。
不享有。 合同无效 而取得合法的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 民法典 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施工合同 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1、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件
1、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4、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