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合同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以及认定?
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合同主体缺乏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职保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否则即视为无效,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被动,因此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合同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对于企业资质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还是规定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都是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分别是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而法律对具体的资质要求未作具体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并没有规定,《建筑法》对建筑企业资质也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对合同是否有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由于违反资质问题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是违反的部门规章,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问题,违反规章认定合同无效与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相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首先,需要有前提,即哪些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招标3类:(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第3条第2款,2005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中野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也规定在必须招标范围内,但对目前私营企业建造厂房、办公楼未作规定,也就是说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均可不进行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企业资质范围内),必须提到的是目前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市场而制定的相关的招标规则及标准范围不应当超越上述规定,否则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建设施工合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合同主体以其他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卖漏喊“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搜亮程。”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前述提到《合同法》52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对于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施工企业而言,应熟悉掌握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些属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有些属质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便容易导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施工企业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对于目前建筑市场,有些施工企业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为建筑法所明令禁止,但对于此种合同的无效,前提是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因此有必要何谓非法转包,何谓违法分包至关重要。目前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明确界定,违法分包指(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门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建筑市场,建设项目不可能都是由一个总承包人来亲自完成,而是将部分专业施工工程交由其它单位施工,那么为防止形成违法分包,承包人就施工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要经过发包人认可。否则既未在合同中约定,又未得到发包人认可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法的施行及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形式下,施工企业为了争到工程,往往是将利润降到最低,甚至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当招投标细则不太规范,往往是参与竞标中,价低者得。这样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竞标者不得不为将降低亏损成本而违反投标文件,使用不合格建筑商品,甚至偷工减料,或以种种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出现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招投标法》明确禁止低成本价竞标对于确属低于成本价而中标的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这种骗取中标的合同也违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还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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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有哪些?如何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指的是建筑行业里的一些无效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旅运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订,由于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违法招标订立的施工合同
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培卜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配镇穗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凭借其权利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同意同意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变相肢解工程;
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定,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符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同意。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5.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必须由中标单位完成。
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实际是构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通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非法转包行为。比如,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或者说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但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埋孝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核返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招标投改液饥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无效对其他协议效力的影响?
(一)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卖仔运
相对于施工合同,关于结算协议的性质,一般有两种观点:补充性和独立性。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工程结算协议是为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合同的细化、补充”。[3]但是,另一方面,“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已成为一个定数”,[4]故结算协议也有一定独立性。在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如北京、深圳、江苏地区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持这一观点:
(二)承发包双方达成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的,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1、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三)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备中梁独立性
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戚卖的工程款。关于垫资,从其性质来看,“虽然承包人为发包人预垫工程款类似于借贷行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根本的合意还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本质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垫资问题亦应按无效处理,垫资本金作为返还财产的内容,利息可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根据过错原则处理”。
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1、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合同到期后还能再签补充协议吗
合同有履行期限的敏咐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合同失效,如果双方想再签补充协议的,可以协商再签订新的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当补充协议的约定与主协议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协议桥拍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协议的实质内容。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协议存在的意义简虚
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合法真实的意孙答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袜逗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好慧,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