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补充协议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补充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名、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 有法律效力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补充协议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事由的,就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时,在一般情形下,以补充协议为准。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要件如下: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施工合同无效对其他协议效力的影响?
法律主观: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是解决争议条款或结算和清理条款,在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下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只要补充协议不违法法律法规及原合同的实质内容。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其分包合同在此之前有效的之后依然是有效的。因为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之前分包合同的签订是 符合法律规定 的生效条件的。
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其条款效力待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也不影响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关于合同效力及相对性认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法律主观: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只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享有权利和需要履行义务的一般都只是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合同效力认定具体如下: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合同保全,规定在《合同法》第774条。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1、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前提必须是由主合同的存在,也就是关于建设工程签订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一种补充的约定。
2、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3、什么是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4、合同金额超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还是要根据主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相对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5、只要项目经理是公司认可的,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时有效的。
6、法律主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 工程承包合同 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六种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中,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