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必须符合这些门槛!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4、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贷款担保人所需具备条件有哪些
条件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件二、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件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也可作为个人贷款担保人。
条件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条件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条件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担保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做贷款担保人:有完全民事行为,年纪在18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在贷款申请的所在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的;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谓的贷款担保人就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当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按时归还借款时,担保人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借款人无法承担的借款责任。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贷款担保人,金融机构对于贷款担保人还是有很多要求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贷款的金额都会影响到贷款担保人的选择,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是不能作为贷担保人的。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其实是共同在承担贷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审核担保人资质的时候对于征信的要求与对借款人的征信要求是一样的。贷款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必须是良好的,而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如果贷款担保人的征信记录较差,那么就会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金融机构就不会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如下: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借款担保人需要签字吗
借款担保人需要签字。只有签字才是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签字,就没法和出借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关系,没法证明担保人的事实,法律上是不会承认的,担保人也就不具备担保责任了。
贷款担保人去哪里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贷款担保人去哪里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是我们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因为个人条件不好而被银行拒绝放款,可以向银行提供担保人,这样有利于贷款快速通过。问题来了,贷款担保人去哪里找?一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贷款担保
寻找贷款担保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在亲戚朋友中寻找;可以在第三方担保机构中寻找。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成为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4、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贷款担保人所需具备条件有哪些
条件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件二、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件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也可作为个人贷款担保人。
条件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条件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条件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担保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借贷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贷款没有牵连。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4、信用良好。5、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以及固定住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的要求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担保人保证的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