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利息可以分开起诉吗(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算重复起诉吗)
本金利息可以分开起诉吗
可以分开起诉,原告可以将同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别提起诉讼。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分别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是同一诉讼请求。原告将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分别起诉,不违反有关“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两次诉讼主体虽然相同,但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贷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原告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不能认为由此导致对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金利息可以分开起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分开起诉,原告可以将同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别提起诉讼。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分别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是同一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金已还能单独起诉还利息吗
可以, 1、如果约定了利息,先还的应将利息扣除,剩余不足本金的部分为起诉金额。 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利率不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金已还利息可以单独起诉
法律分析:本金不是通过诉讼途径归还而是主动归还的,那么可以就利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金利息能否分开起诉
[案情] 原告针对被告拖欠贷款本金事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到期应还贷款本金。事隔数日,原告又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利息。本院分别受理后,被告在答辩中对原告将一个贷款分两次起诉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本金时未对利息同时提起诉讼,视为放弃利息的债权,现在又起诉利息,违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请求对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 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并认定原告将本金和利息分别起诉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返还本金并给付利息。 [分歧] 本案原告将同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别提起诉讼,被告对此抗辩认为原告在提起本金诉讼时没有就利息一并提起诉讼,视为对利息债权的放弃,该抗辩是否成立?原告将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分别起诉,是否违反有关“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该主张应否支持? [分析] 首先,原告将同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别提起诉讼,不能等同于原告在先行提起的本金诉讼时放弃对利息债权的权利。 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分别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是同一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在该合同中就存在的对本金和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两次诉讼主体虽然相同,但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贷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原告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不能认为由此导致对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 其次,原告将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分别起诉,不违反有关“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一事不再理”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这一概念进行规定,但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看,除了特别规定的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外,第(五)项有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的规定,可以视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性规定。 这里的“一事”应当认为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由于这个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为避免同一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不同的裁决,故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因为案件判决生效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而从法院的角度讲,对此类案件不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就本案而言,原告第一次起诉只对本金提起诉讼,第二次对利息提起诉讼,且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对利息进行主张权利,两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完全不同的。从原告的角度看,先起诉本金,表明原告保留了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表示放弃利息债权;从法院角度讲对原告本金的诉讼请求的支持,也只表明法院的判决仅处理了本金争端,没有涉及利息问题,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原告仍可以就利息提起诉讼,其主张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故“一事不再理”原则不适用本案;另一方面,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分别设定的合同事项,在合同中没有可以放弃利息的约定内容,法律也无此类贷款合同事项,在合同中没有可以放弃利息的约定内容,法律也无此类贷款合同的利息可视为放弃的规定,第一次就本金的诉讼中,原告也没表示放弃利息,依据法无规定即为权利,原告有权就利息另行起诉。同理,原告在起诉本金的诉讼中,既然没有主张利息,法律也无利息视为放弃的规定,该利息权益仍然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利息,也属于不当得利,如果仅仅因为第一次起诉没有涉及利息,该利息就归被告所有无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重点考量是否属于 重复起诉,不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来判断,而应该以诉争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来认定。ǔ校┥⒆笆称肪芾砉娣
审判期间的利息可以和本金分开起诉吗?若可以,这部分利息保证期间起算点是哪天
债权人第一次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和截止起诉日止的利息,该诉讼履行完毕后,本案已经结案。由于第一次诉讼已经对本金和利息提出了主张并得到支持, 债权人再次起诉要求前诉起诉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不可以的。
债权人第一次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和截止起诉日止的利息,该诉讼履行完毕后,本案已经结案。由于第一次诉讼已经对本金和利息提出了主张并得到支持, 债权人再次起诉要求前诉起诉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不可以的。
可否先起诉利息,本金以后再起诉?
本金(Principal)即贷款、存款或投资在计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额。企业本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作为整体,是同时的、在空间上并列地处在它的各个不同阶段上,以不同的本金占用形态表现。本金的每一种占用形态又都不断地依次由上一阶段过渡到下一阶段,由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本金是要求财务组织既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与对外投资活动的资金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合理调度本金,发挥财务对生产经营与对外投资活动的调节与控制作用。从而充分利用货币资源,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应该本金、利息一起起诉。
本金已还能单独起诉还利息吗
法律分析:本金已还利息可以单独起诉,起诉应当准备起诉书、身份证、证据材料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能否单独起诉利息
利息与本金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行起诉,应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