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不能一起主张呢(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主张利息法院支持吗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利息,并且可以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和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利息和违约金可否能同时主张
法律分析: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既有违约金又有逾期利息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因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间并不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金和利息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利益,损失还是果实?基于不同的情况,其性质会有不同的认定,不同的性质关系到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比如逾期支付资金的利息不属于孳息,属于资金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守约方认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即逾期付款,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在作者处理的许多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在合同中就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赔偿金达成了一致。因为两者都是同一事项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只支持逾期利息,而不同时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那么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应当在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其数额的确定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密切相关,既包括当事人遭受的资金占用等实际损失,也包括可预见的收益。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应对其占用卖方资金造成的损失向卖方承担责任。根据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特点,赔偿金额按利息计算。
违约金的性质既是补偿性的,也是补偿性的。守约方不能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且违约金能够弥补利息损失的,当事人主张另行赔偿利息损失的,不予支持。
首先,案例陈述
1.基于滞纳金产生利息和违约金,只支持利息损失。
泰洋公司因星爱西宁分公司迟付货款而主张资金占用费,也驳回《购销合同》,主张取消违约金。
由于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为兴爱西宁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所致,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泰阳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能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足以弥补星爱西宁分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2.支持违约金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
对于钟健公司主张的2950万元违约金,洪杰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货款未交付部分的10%过高,钟健公司应当举证航新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在疫情期间签订的,有关各方对市场风险应有预期判断。钟健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航新公司1亿元,航新公司自始至终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任何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钟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4000万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计算至6000万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
3.逾期付款产生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三倍支付。
关于市属医院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市医院逾期支付给普药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每日3 的标准,明显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意见,依法对违约金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结清之日。
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能作为调整违约金上限的依据。逾期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交房日的1,明显过高。嘉润公司、格林公司有权提出减少违约金,并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嘉润公司、格林公司未尽到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且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综合本案涉及违约金计算基数大、违约时间长等因素,在嘉润公司实际可退还的50174241.61元的基础上,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利率24%)调整违约金,体现了对守约人诚信行为的司法保护。
但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未作区分,直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以嘉润公司应返还的50,174,241.61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3倍,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4年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共计12393037.68元(50174241.61元x4.75%/年x1.3x4年),作为嘉润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从以上论述及案例结果可知,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的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是否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均无定论,但违约金只有约定才能适用毋庸置疑,且上述案例中均倾向于如违约金约定过低的,依法调整或将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合并计算至相对合理。
虽两者同时主张不尽然完全获得支持,但相关判例观点也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充分主张权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依据。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的性质认定问题
1、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笔者在承办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会根据案件事实等具体情况设计如下诉讼请求,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常按照最高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率:
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
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前述利率标准进行选择主张,通常会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对出卖人主张适用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2、逾期利息起算日计算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比例该如何调整
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调整问题的基本原则
(1)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主动调整违约金;
(2)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是否调整违约金及调整幅度。
2、司法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金调整的争议问题
(1)对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应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提出违约金不适当的初步证据,法院在认为对该初步证据可以认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有其因对方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违约金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高低进行比较后,作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标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明显存在损失,但守约方对该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证明情况下,法院通常以酌定方式确定该损失数额与违约金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调整违约金,而不应以守约方无法证明该损失的确切数额否定损失的存在。
(2)在司法实践中,如争议双方关于违约金30%比例的约定不是认定违约金过高而应调整的绝对标准,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的确定应当注意综合考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而不应当机械按照30%的标准决定调整与否及其幅度。
四、违约金及利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即利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关键取决于法官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
若认定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则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此种情况下,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理应同时予以支持;若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则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属于重复计算,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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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柏华美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
相关问答: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同时主张吗?
可以!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逾期利息是在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继续占用借款。而应支出的超期罚息。但实际上逾期利息仍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而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违约金的主张要求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条款,如无约定,则无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两者的性质和作用都不同,在适用上也不存在冲突,所以完全可以同时主张。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管如何约定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相加不能超过24%的年利率,如果超过,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如果碰到有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来试图达到“高利贷”效果的,不用担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法律主观:
违约金和利息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对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而利息也是一种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给当事人带来收益的一种约定。二者一般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一般情况下只能主张违约金,但如果是借贷合同的,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能。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应区分是利息损失还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所主张赔偿的购房款利息属于利息损失,适用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规则,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相当,根据《民法典》约定优先原则,二者并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