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违约金多少受法律保护)
违约金和利息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利益,损失还是果实?基于不同的情况,其性质会有不同的认定,不同的性质关系到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比如逾期支付资金的利息不属于孳息,属于资金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守约方认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即逾期付款,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在作者处理的许多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在合同中就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赔偿金达成了一致。因为两者都是同一事项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只支持逾期利息,而不同时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那么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应当在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其数额的确定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密切相关,既包括当事人遭受的资金占用等实际损失,也包括可预见的收益。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应对其占用卖方资金造成的损失向卖方承担责任。根据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特点,赔偿金额按利息计算。
违约金的性质既是补偿性的,也是补偿性的。守约方不能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且违约金能够弥补利息损失的,当事人主张另行赔偿利息损失的,不予支持。
首先,案例陈述
1.基于滞纳金产生利息和违约金,只支持利息损失。
泰洋公司因星爱西宁分公司迟付货款而主张资金占用费,也驳回《购销合同》,主张取消违约金。
由于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为兴爱西宁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所致,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泰阳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能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足以弥补星爱西宁分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2.支持违约金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
对于钟健公司主张的2950万元违约金,洪杰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货款未交付部分的10%过高,钟健公司应当举证航新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在疫情期间签订的,有关各方对市场风险应有预期判断。钟健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航新公司1亿元,航新公司自始至终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任何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钟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4000万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计算至6000万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
3.逾期付款产生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三倍支付。
关于市属医院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市医院逾期支付给普药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每日3 的标准,明显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意见,依法对违约金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结清之日。
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能作为调整违约金上限的依据。逾期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交房日的1,明显过高。嘉润公司、格林公司有权提出减少违约金,并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嘉润公司、格林公司未尽到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且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综合本案涉及违约金计算基数大、违约时间长等因素,在嘉润公司实际可退还的50174241.61元的基础上,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利率24%)调整违约金,体现了对守约人诚信行为的司法保护。
但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未作区分,直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以嘉润公司应返还的50,174,241.61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3倍,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4年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共计12393037.68元(50174241.61元x4.75%/年x1.3x4年),作为嘉润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从以上论述及案例结果可知,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的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是否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均无定论,但违约金只有约定才能适用毋庸置疑,且上述案例中均倾向于如违约金约定过低的,依法调整或将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合并计算至相对合理。
虽两者同时主张不尽然完全获得支持,但相关判例观点也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充分主张权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依据。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的性质认定问题
1、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笔者在承办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会根据案件事实等具体情况设计如下诉讼请求,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常按照最高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率:
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
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前述利率标准进行选择主张,通常会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对出卖人主张适用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2、逾期利息起算日计算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比例该如何调整
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调整问题的基本原则
(1)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主动调整违约金;
(2)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是否调整违约金及调整幅度。
2、司法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金调整的争议问题
(1)对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应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提出违约金不适当的初步证据,法院在认为对该初步证据可以认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有其因对方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违约金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高低进行比较后,作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标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明显存在损失,但守约方对该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证明情况下,法院通常以酌定方式确定该损失数额与违约金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调整违约金,而不应以守约方无法证明该损失的确切数额否定损失的存在。
(2)在司法实践中,如争议双方关于违约金30%比例的约定不是认定违约金过高而应调整的绝对标准,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的确定应当注意综合考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而不应当机械按照30%的标准决定调整与否及其幅度。
四、违约金及利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即利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关键取决于法官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
若认定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则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此种情况下,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理应同时予以支持;若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则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属于重复计算,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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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柏华美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
相关问答: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同时主张吗?
可以!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逾期利息是在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继续占用借款。而应支出的超期罚息。但实际上逾期利息仍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而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违约金的主张要求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条款,如无约定,则无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两者的性质和作用都不同,在适用上也不存在冲突,所以完全可以同时主张。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管如何约定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相加不能超过24%的年利率,如果超过,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如果碰到有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来试图达到“高利贷”效果的,不用担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违约金跟利息是一回事吗(违约利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是有区别的;
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出借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
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1、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如何约定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
1、约定违约金的方式:
(1)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可约定违约金的限额
(1)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对违约金限额有约定,例如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这样可以避免违约金无限制的累计计算,弥补被违约方因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2)需要注意的是,责任限额的约定通常仅仅是一个上限,违约方具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的损失,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具体确定。
虽然很多时候,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是择一而行的,但实际上法律中也是允许一并主张,由此可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也是可以共存。不过也要注意,若是在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时候,累计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否则的话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那一项。
合同违约利息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 2. 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 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 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可以,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根据《民法典》分则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约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借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当然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事,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针对这两点提起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支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法律依据:,未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办法,在我国,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的区别有吗?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是有区别的,对于违约金是属于一方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之下,才会产生的金额,这笔金额是带有惩罚性的,而对于利息是属于出借了一定的金钱,需要额外收取多收取一部份金额,这也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一、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的区别有吗?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是有区别的;
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出借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
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
二、违约金上限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违约金分类: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二)违约金上限相关法律规定:
1、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
2、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三、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1)、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1)、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违约时定金的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
1)、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2)、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5)、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利息是可以并存在的,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概念,对于利息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那么对于一方就需要支付,但对于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条款所适用的情形就会不一样。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最高法院
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的。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利息和违约金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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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利息能否一起请求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可以同时索赔。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支持贷款人向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借款人请求利息。同时,《民法典》第585条还有一条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这也就是所谓的违约金条款,是指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违约金。这两个条款都表示过错方要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有矛盾吗?两者可以同时应用吗?
首先,逾期利息应认为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具体而言,是逾期偿还本金期间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贷款人的合理补偿。不管借款人和贷款人事先是否有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本金,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贷款人的权利。
其次,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是双方就对方未来可能的违约行为对自己产生救济作用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否有金钱上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作用是促使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保障。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有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等于或者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由此可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在适用上并不冲突。借款人与贷款人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双方事先约定分别适用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贷款人可按约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贷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两者之和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一起请求的法律规定
利息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规定表明法律支持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没有按约返还借款的利息请求。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又有一个条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也就是所谓的违约金条款,指的是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要求偿付违约金。这两个条款都表明过错一方应向无过错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我们需要弄明白的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矛盾?两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出借方的权利。
其次,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实际损失,都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都不同,两者的适用也不存在矛盾冲突。借贷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借款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方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单独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出借方可按约定向借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借贷双方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方可同时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主张,只要两者之和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