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什么意思(不当管理是无因管理吗)
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摘要:在有些新闻中,会出现不当得利这个法律用语,可能很多人有一定的了解。除了不当得利,还有一个无因管理,两者的意思很接近,生活中大家总是很容易分不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行为,但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了解它们的区别之前得先了解清楚什么是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2)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
2、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2)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3)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2、制度目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什么行为
1、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则为事件。
2、无因管理中以管理事务为独立的法律要件,且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要发生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如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危难相助;不当得利则是为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的一种债。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义务管理某件事,管理某件事,从而为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典型的情况就是捡钱;不当得利是因为某种原因,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是让自己得到的,典型的情况就是发横财。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以上是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区别的解释。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不当是什么意思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的管理意思: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四个: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什么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在哪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当管理的管理人将构成侵权,如果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下列区别: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6868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指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基本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个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当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一般,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基本权益: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能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以下费用: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通俗来讲,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应是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