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是什么(破产别除权是什么意思)
别除权是什么意思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而产生的,在破产法理论上,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什么意思
别除权又称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特别先取权等。别除权行使的条件如下:(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简述别除权的构成要件
别除权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个别优先受偿的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一种权利。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法律分析:1.别除权是对债务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2.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法律主观:
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论述别除权的概念及具体涵义。
【答案】: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单独地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的具体涵义:
(1)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所谓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是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要“别除”的是与债权数额相应的担保物。
(2)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作为一种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的对象是担保物,而不是通常的破产财产。
(3)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别除权是针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与破产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没有关联,所以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
什么是破产别除权
法律分析: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 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一、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两者的区别如下: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 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二、怎么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二、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