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2
169
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本人就否可以为多数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什么是无因管理,有什么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如下:

比如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猫咪走失了,你看猫咪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比如我看见邻居家里种的水果熟了,没人收,帮助他收好。

比如看见邻居东西掉了,帮助保管。

比如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等等。

关于无因管理:

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人家管理的行为,民间俗称做好人好事。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本人就否可以为多数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利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了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应该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应当要求管理人对所管理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我认为对于合理管理的确定应该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

2、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经知道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报告与结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与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它包括以下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当初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的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的费用。

2、补偿损失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人全部偿付。除了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人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该损害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3、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的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该由管理人自己负责清偿。

四、赔偿责任

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是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伤害,管理人除非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

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现状和分析

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种社会观念上的障碍再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够明确,造成了当今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只有3条,即《民法通则》第93条及其实施意见第132条和142条。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

我们在现实社会的报道中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某某因救助落水孩子而自己失去了生命”、“某某因解救被大火围困的儿童而身受重伤,至今还在昏迷当中”、“某某因救护孩子而被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类似的报道还很多,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乐于助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和传统,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却时时发生,现实中英雄们的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补偿,间接导致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减少。

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因管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互助的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传统思想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成为必然。但是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执行。见义勇为的案例中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正是我国无因管理现状的真实表现。

对于无因管理的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在法律法规上。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

(二)、作为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会,成立后备基金。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

(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民法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你知道一审裁定之后可以上诉吗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审裁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对于一审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以寻求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二审。本文将围绕一审裁定及上诉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一、一审裁定的法律效力一审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3 11:39

债务抵消的条件和效力一般是什么

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效力是:当事人互相抵销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 ...
2023-12-19 13:59
一审裁定不满意,还能上诉吗?在面对一审裁定时,许多当事人可能会对其结果感到不满意。那么,一审裁定不满意,还能上诉吗?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一审裁定的法律效力及上诉的途径和程序,并通过真实案例还原一审裁定不满意后上诉的流程和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3 11:41

合同不合法但是签字了是否具有效力

合同不合法但是签字了不具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合同当事人在不合法的合同上签了字,合同依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 ...
2023-11-21 16:12

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 ...
民事
169热度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怎么写一、概述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是用于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书面协议。在达成协议后,事故双方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赔偿,从而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法律诉讼。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的撰写方法,包括协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1 12:45

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和构成要件

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的相关; 2、标的数量及质量; 3、价款或报酬; 4、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
2023-12-14 15:51

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什么意思(不当管理是无因管理吗)

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 ...
民事
500热度
驾驶员出车祸撞死人,驾驶证吊销吗法律分析:撞死人可能会吊销驾驶证,但不是一定吊销驾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证会被吊销。正常行驶撞死人的情况下是不会被吊销驾驶证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撞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1 11:35

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了,合同的效力怎样确定

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了,合同的效力: 1、如果当事人事先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效力; 2、当事人未约定的,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如果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
2023-12-04 15:20

责任认定书下来能取车吗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是什么

责任认定书下来不一定能取车。 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定责和定损结果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果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车辆所有人需要按照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那么车辆应 ...
2023-10-24 11:20

欠款催告函法律效力(欠款催收函怎么弄)

催款函如何寄出有法律效力法律主观:1、所谓催款单只是贷款人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不具有其它法律效力,催款函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成为一种证据,用于证明债权人已经催促过债务人还款,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作用,法律客观 ...
债权
326热度

家人代签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家人代签的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家人代签合同,家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的,家人代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2023-12-04 15:25

手写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电子版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私人手写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法律规定,手写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条件分别是:协议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手写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等的情况下 ...
法律
409热度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 法定代理人 不予追认的,该合 ...
法律
742热度

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是什么(管理制度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
合同
214热度

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还具有效力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展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 ...
债权
202热度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
法律
431热度

无因管理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民法典无因管理四个构成要件)

民法典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该由谁赔偿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 ...
民事
686热度

还钱应该留个什么证明(还款证明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
法律
89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