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如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这意味着物权人对物品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相比之下,债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对他人承担的义务。当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品上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保护财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如果物权在优先权上不能优先于债权,那么物权人可能会因为债权人的权利而失去对物品的控制,这会导致财产关系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例如,如果一个房屋的所有权和租赁权同时存在,根据这个原则,房屋的所有权将优先于租赁权,即使后者可能是更强的权利。
然而,这个原则并非没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例如,当债权是由于善意购买并支付对价的善意买受人对特定物品的权利时,债权可能会优先于物权。这通常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在共有物上,所有权的让与先于债权的取得。即先有所有权才有可能发生债权,如果标的物上没有所有权,只有债权,那么该债权是不可能发生优先效力的。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他物权成立之后,即使该物成为种类物的给付标的,债权人虽然取得债权性占有,也不能发生占有之取得效力。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核衫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物上,即使该担保物已沦为种类物的给付标的,担保物权人也有权以担保物权对抗给付债权。
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胡瞎笑观:
一、物权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三、合同效力于物权效力的区别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民法典》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神孝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损害排除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裤含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其例外
法律主观:
物权的优先效力歼液亦做消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686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 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氏胡物 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三个例外
法律分析:(一)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让模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郑滑配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喊指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具体如下: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亏族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桐森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局空亩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关于物权的表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答案局带】:B、C、E
本题考核物权的效力。物权优先桐圆芦于债权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例外,例如“买卖不破除租赁”。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腔芹法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法律主观: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规则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让槐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悔高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碧滑尺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包括以上四种情形,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不论时间先后。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大于债权规定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的;债权是相对权,行使权力受到限制,需要对方的配合。债权相关法律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相关法律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神弊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物权大于债权的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物二卖”中,若一个做迟买受人合法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其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一、物权一般包括哪些?
物权一般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游胡族的除外。
综上所述,物权大于债权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文规定,物权是绝对权是法定权利,其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亦即其与物权乃有对等的地位,也就是物权大于债权的例外情况。
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说明..
原因:
比如一台电视机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
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
1、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乙没有同意,那情况就分很多种了。
(1)丙可以把电视机价款直接支付给乙
(2)丙把价款给甲,甲再给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给乙
(4)甲把电视机低于正常价卖给丙以逃避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可以主张撤销甲丙的买卖合同(5)甲把电视机卖了以后携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让丙给钱。
2、电视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买受,丙合法取得电视机,乙可以找甲的麻烦。
扩展资料: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案例解释: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衡含含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咐笑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老宏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债权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