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物权是否一样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当我们因权利纠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话,都是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的,而在立案时要先弄清楚自己主张的是什么权利,尤其是较为相似的物权和债权。那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二、物权的调整范围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篇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别: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的信息,由上可知,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其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债权等同于物权吗
在当今社会中,最普遍的关系就是债权和物权法律关系,例如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和借款贷款行为,但实践中人们对债权和物权存在混淆。那么债权等同于物权吗?债权和物权的区别有哪些?物权的效力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债权等同于物权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等同于物权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人只要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的利益即已有足够的保障。在抵押权,抵押权人虽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但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径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而不需抵押人的介入。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法律如此规定,系因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为社会上的一切人;物权的标的,系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如果容许自由创设,难免有害经济秩序的安全。 另外,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的、特定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多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行为通常为不作为。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所有物被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新所有人继受所有权,只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有人死亡时,所有权依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只有标的物灭失或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且多具有人身信赖的性质,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债权的转让设有一些限制。例如依债权的性质不许转让者(如借贷、委任、雇用、租赁、提供特定劳务等)或者依当事人特约不许转让者,均不得让与第三人。物权含有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以外,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例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可以请求其返还所有物;他人非法妨害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他人有非法妨害所有权之虞时,所有人可以请求预防妨害。他人对所有人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
三、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从上述可知,债权和物权是完全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包括上述八个方面,其中最典型的区别就在于物权是支配排他的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具体如下:
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人不特定,债权的义务人特定;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物权是指人们对拥有的具体物质资产或资源的占有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人们持有的对他人的债务收取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许多区别和不同点。
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有直接支配专用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债权是指法定或合同关系下权利人向权利义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或约定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物体,比如房子、车辆等;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与具体物体无关的债务关系。
在产生争议时,物权是拥有方有证明权;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债权。物权的转让需要进行过户程序,例如房屋产权转让需要进行产权登记;而债权转让通常是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署书面文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权利转移。
在产生损害或违法行为时,物权的所有权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中,享有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虽然二者都是财产权益的一种,但本质区别较大。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概念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和权利。
扩展知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