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公证吗(债权转让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
三方同意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可以到公证处办,能公证那就确人了。
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部分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转让标的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应该找哪?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
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4、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哪些
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哪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且应该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是债权受让人通知。
因为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通知,足以令债务人信赖。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而非原债权人,债务人就要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否则,如果债务人收到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能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清偿,这样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即为了确认债权人所受让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额外地付出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劳动,这样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来说是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字面规定,即文意解释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其中应当通知债务人前面的主语应当是债权人,即谁转让权利,谁通知。并且由原债权人通知充分尊重了原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
第二,从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效力看,债权转让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则不能由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也可以说在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并不能直接发生债权实际转移的效力,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并没有真正的享有债权,当然也就是还不是实际真正的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以新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
第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另外,债务人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法了解真相,不能辨别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如果允许债权受让人通知,当债权的转让不存在、转让无效或被撤销时,则可能给债务人带来清偿无效的风险。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释出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有银行在转让其债权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银行,即原债权人。本条虽然是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有关规定,但其性质上还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故,就其他型别债权的转让,其转让通知的主体亦应为原债权人。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其中债权转让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原债权人,即“谁转让、谁通知”。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释出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您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一定要通过书面通知对方,可以将书面通知书邮寄给对方或者直接送达给对方即可。
求问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你知道医疗。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
【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整形失败 。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释出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相关文章• • • 特别推荐•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
债权转让通知时有哪些形式规定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钜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释出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方式
1、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释出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
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的限制,债权转让怎样通知到债务人
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债务人。至于通知的方式可以事先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事后进行补充约定。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即时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后诉讼时效会中断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2条并未对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过采用口头形式的,债权人需要证明这一情形的存在。关于诉讼试下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应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权转让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0条
债权转让通知能拆销吗?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让与通知人依法申请使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之后,债权出让人已丧失债权人地位,债权受让人已成为新债权人。债权债务的法律条款华债网会详细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取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前,债务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以及其他免责行为,均应保有其效力,并能对抗债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样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
已决债权转让原则有哪些
1、底线救济原则。
在法院拒绝裁判、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保障权利、公力救济与正义冲突、对公力救济的信任危机、公权力侵犯私权等情形下,当事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可称作底线救济。民事判决书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对私权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力的尊严。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买卖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则各类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都可能进入市场流通,甚至能够公开进行竞价拍卖。如出现上述情况,的确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判决确定的债权必须由于执行中止或终结等阻却执行的情形出现以后,债权实现的公力救济可能落空时,公力救济无法有效解决或难以施展效能,法院即便判决也无法执行, 此时判决的债权方可转让。
2、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则。
由于已决债权转让具有私力救济的倾向,因此,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无论是否申请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手段予以实现,为此,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边界。
3、法定程式审查原则。
当事人转让已决债权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可。根据债法原理,“为债权之实行,对于债务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或担保物之拍卖程式已开始后,其债权人仍得将其债权让与于他人”。 也即已决债权虽处于强制状态,其仍属可转让的债权,实体内容的可转让性决定了作为形式的判决的可转让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审判程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 !
但如前所述,法院判决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已决债权不能像一般债权一样可以自由转让。本文认为已决债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法院审查的方式予以确认。 转让方和受让方私下协议转让已决债权,必须一起到申请执行的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主体的确认和变更,否则不能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4、执行救济制度补救原则。
由于已决债权转让中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