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多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
法律主观: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 债权人 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进而提示信贷机构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 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 担保物权 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 (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人 ,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已经起诉且进行,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金钱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另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的时间以执行法院的裁定生效日期为准。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已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其他债权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但可以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第六条(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分配)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结。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第七条(分配顺序)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第八条(涉及行政机关职权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国家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和清付顺序作出决定。
第九条(刑事追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款、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被执行人从赃款、赃物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的款、物,或者刑事被告人的钱、物,因投资经营而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不属于赃款、赃物,被害人对该部分款、物主张权利的,按照普通金钱债权清偿。
第十条(罚款、财产刑)对同一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民事债权、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已起诉的债权人的受偿数额)已经起诉且在先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当以其诉讼请求的债权额为限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在分配时,应当将该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应受分配的数额予以提存,待该债权确定后再交付给该债权人。前款债权人在分配终结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败诉,而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未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款项应当追加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已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款项或者余额部分应当分配给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对剩余款项无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将该款返还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分配方案的形成)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按照该协议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分配方案的内容)分配方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执行员应当在分配方案上签字。
最高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 优先受偿权 。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房产拍卖所得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
在我国有一句俗话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往往债务债权关系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存在非常复杂的情况比如一个人同时欠有多项债务需要偿还多个债权人,那么房产拍卖所得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产拍卖所得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对多个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3、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判决生效后,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首先要分多个债权人中是否有存在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有,先偿还具有优先受偿人的债权人。比如抵押、质押等;在公司破产中,按照破产法规定也有相应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在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中也有区别,比如留置权大于有登记的抵押权,大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大于普通债权。
这个要分债务人是公司还是个人,情况不同,法院执行顺序也不同
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则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通俗说就是诉讼在前,申请执行在前的先受偿。比如,张三胜诉后在1019年8月1号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李四在对同一债务人胜诉后,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8月20日采取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张三比李四早受偿。除非在此之前债务人进去破产程序。
2.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财产明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则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可执行资产。去前面例子中,张三和李四共同的债务人是同一自然人,该自然人除一栋厂房外,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在张三案件中申请法院拍卖了该厂房,在李四案件生效后,该房屋的拍卖款尚未分配。在此情形下,李四可以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这实质上是一个执行竞合的问题
所谓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的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法律文书的执行相互排斥,各个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执行状态。就像道路多了,难免要交叉一样,执行案件多了,其间的竞合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比较少见的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很多,足以清偿所有的执行标的,那么这种情况很好办,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次给付。而大多数情况是,被执行人财产有限,不可能清偿所有的执行标的,那么先给谁后给谁,给谁多给谁少就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处理,否则很难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竞合就会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执行竞合的问题,需要本著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如果每个强制执行的目标都是金钱,每个债权人对财产都没有担保(保全),那么分配的顺序是先申请立案的的先分配,也就是有限优先原则。
第二、申请人基于物权的申请,优先于金钱权的申请。也就是物权优先原则。
第三、如果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当事人受偿,并且每个人都没有担保物权,那么原则上各人有平等的受偿权。
第四、同等条件下,有担保权的申请人优先优先受偿。这就是在很多案件中,银行往往优先受偿的原因-银行贷款大多数是有担保的。
第五、首封的申请人,有的法院规定有10-20%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债务人的执行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企业破产,然后按照破产程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