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担保人先执行哪一个的财产呢
债务人与担保人都有财产先执行谁
先执行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多个担保人先执行谁的
多个担保人先执行谁的:
首先要看保证人承承担的是连带带责任还一般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当的话首先执行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情况下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是连带责任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保证人的财产,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只执行一个担保人,也可执行多个担保人。每个担保人都对总额负责,可以要求一个担保人全部还清,也可以由几个担保人自行分配还钱数额。主动权在债权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槐拆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源明迅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雹此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
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两个怎么执行财产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是按份担保的,各自承担自己的保证份额; 二、如果是连带担保的,二个人都需要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1、一方对外清偿后,可以按二人之间的责任比例约定,宏腔罩向另一方追偿。二人之间没有划分责任比例的,原则上一人一半。 2、二个 担保人 对外承担责任后,都可以向 债务人 追偿。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 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圆缺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蔽闹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和担保人先执行谁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在贷款人实桐改在没有财产可以执举轮和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正盯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多个担保人先执行谁的
多个担保人会同时执行。法院可以只执行多个连带担保人中一个人,也可以按比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任一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同时执行多人,同时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的需要,可以向银行调查当事人开户情况,而银行有协助法院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慧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所以,法院可以只执行多个连带担保人中一个人,也可以按比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慧历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前碧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和担保人先执行哪一方
当贷款无法及时归还时,需要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的顺序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先执行抵押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搏槐此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明返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基迅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抵押物和担保人法院会先执行哪一个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罩和,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先执行物的担保再执行人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坦宏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物信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有担物,又有担保人法院先执行准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两法条是:
1、《中华人民共和闷漏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蚂手烂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薯伏证责任。
通过这两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