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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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就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如下

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就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得利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恶意得利人负担较善意得利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3、明确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唯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

法律的重要性如下: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7、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法律的意义如下: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案例中,不当得利的处理也会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息息相关,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主要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被起诉后果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如下: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处理方法如下:1、受益人为善意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

法律主观:

一、 不当得利 的后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对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其属于事件还是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发生不当得利引起债的关系形成后,必然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 损害赔偿 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二、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三、不当得利的利该怎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综上所述,发生不当得利的第一时间是向侵权人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如果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可以寻找警察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下列法律后果: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且依法赔偿损失。但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的后果: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会被判刑吗

法律主观:

一、 不当得利 会判刑吗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不会判刑。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盗窃算不算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受到利益 ,一方受到损失 ,受利益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依据获得。

比如:甲去银行取款,点钞票的点错了,多给了一万块,那么这个一万块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盗窃罪 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来看,盗窃不是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吗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3、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4、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

5、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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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律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明知是犯罪证据,还帮助其毁灭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不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是帮助自己或当事人以外的 ...
2023-11-28 15:29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贷款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是几年)

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如何规定法律主观: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民法典保证期间的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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