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有什么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是985~988条,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那么不需要返还该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方法有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迹橘耐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所得。
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比如说,一家公司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一个招标项目,这部分收入就可以被认为是不当得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在以上例子中,这家公司就应当返还因为贿赂官员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是否存在非法手段。不当得利必须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果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一般不会构成不当得利。2. 是否有受益人。只有存在受益人,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并不一定是非法行为的实施者,也可能是受益于非法行为的第三方。3. 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范围。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范围时,应当考虑到涉及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利益。例如,在一起贿赂案件中,除了因贿赂获得的收入外,还包括贿赂所带来的其他利益。
如果不当得利已经被使用了,是否需要返还?如果不当得利已经被使用了,那么还需要返还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不当得利是否已经被使用,受益人都需要返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受益人已经将不当得利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等方面,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折算,而不必完全返还原有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所得。在返还时应当考虑到涉及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当得利已经被使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折算,而不必完全返还原有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以其违反的程度及后果大小为限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