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有义务偿还所负担的债务,但是不乏有人通过转移财产,财产实物化等方式逃避债务。要解决这种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债权人怎么收回欠款
对债权人怎么收回欠款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感到头痛。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行政干预协助讨债
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债务人有一份不错工作的情况下,行政干预是借助债务人上级的力量。具体说来就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债务上级部门的同情和支持,通过债务人上级部门的劝诫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
有一点需要注意,债务人上级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因此,行政干预只能作为其他要债方法的辅助手段。
(二)向法院诉讼
我国法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并且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不仅绝对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通过财产保全等国家强制力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对外债权,并且债务人不积极收回欠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如果老赖在被起诉前早已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如果老赖在被起诉前早已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也就是老赖,为了故意不履行债务义务的,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而故意作出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老赖的行为。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赖会通过假装离婚、故意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等形为来躲避债务。对于老赖的这种躲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上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撤销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指的就是当发现老赖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格或者是无偿的方式来转让自己名下的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导致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还让债权人知道以上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老赖转移资产的行为,当然仅限于债权的部分,并且,向法院申请撤销的费用,可以让债务人来负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最主要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二、债务人无偿转让给别人自己名下的财产;三、债务人用不合理的低价来转让自己名下的财产。如果老赖符合三种规定之一,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老赖的财产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老赖”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在实际情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老赖”,在借了钱后拒不偿还,还想着法的逃避责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于是,在债权人通过协商要不回自己的钱后,便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债务,但这时才发现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老赖”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还能执行吗?
案例回顾
1967年出生在安徽宿州的范某军在成年后经营着一家小型工厂,起初经营情况还算不错,也认识了一些生意上的伙伴。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之后也与妻子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生育有一个男孩。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范某军在随后的经营中出现了困难,资金周转上也出现了一些困难,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向范某淮订购了一批价值23.3万元钢材,但由于资金上的不足,他便向范某淮提出打借条,之后在支付这笔钱的想法,范某淮也同意了他提出的这一要求。
但直到2012年9月,范某军都没有履行自己支付钢材款的行为,多次协商未果后范某淮便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在10日内支付23.3万元的钢材款。法院在审理后,同意了范某淮的诉讼请求,责令范某军10日内归还范某淮23.3万元的钢材款及这一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但在期限结束后范某军都没有执行,随后更是将自己名下的两套安置房等财产全部转移到了妻子和儿子的名下,以此方式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2014年6月24日,他与其妻子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至此,范某淮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范某军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老赖”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还能执行吗?
2015年,范某淮在提供了一家饭馆虽然并不在范某军的名下,但实际经营者就是范某军的证据,以及在法院执行期间范某军名下财产突然转移以及与其妻子离婚等相关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范某淮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同时,范某军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二年。
以案普法
“老赖”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还能执行吗?在这之中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其一便是案例中如范某军的“老赖”,明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而另一种因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对于所背负的债务却是难以完成偿还义务的。
对于后者,其名下也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调解的方式,在双方之间确定一种债务人能力范围内可供执行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利息或取消利息,放宽偿还期限等,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而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强制执行时期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能执行吗?
首先,无论债务人属于那种情况,在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均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敦促其尽快偿还债务。在债务人拒不偿还或无法偿还时,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也可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理,却无偿还能力后,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会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
其中,被执行人所属财产不仅仅包括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卡存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除此之外,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同样可以将其强制拍卖,但需要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
同时,被执行人的虚拟资产以及移动支付平台中存储的资金也将会被视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被依法划扣。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老赖”,即使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同样也逃不掉义务的履行。如本案中的范某军,即使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了妻儿,也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更因为他故意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让自己身陷囹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范某军以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妻儿的名下,以此来逃避债务偿还的义务和法院判决,便属于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那么债权人在知晓此事后的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