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哪些
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哪些
法律主观:
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当事人向金融机构借贷,但由于相关政策,使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以及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债权发生的条件有哪些债权的发生有哪些原因
债权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4、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哪些
一、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
各金融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入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观念转变慢、技术水平低、产品老化多、服务意识弱,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步伐。他们当中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左右。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二、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
三、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
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内部原因
有些银行在贷款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五、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
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六、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
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起诉,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另据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大量的陈年贷款未能及时清收,其中有许多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的保护。
七、“执行难”也是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债权难以实现的因素之一
“执行难”虽然有很多客观因素,但是法院自身执行力量不足,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能依法执行,直接影响了金融纠纷案件的公正执行。另外,企业多头多行开户、多头贷款,使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机可乘,法院在查封此类债务人资金时,个别银行不协助法院工作,甚至帮助债务人转移资金,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导致金融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客户的原因:由于我们每个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对其服务的高度也是无止境的。二是设备的原因:因为设备老化与损坏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服务效率低下也是导致客户投诉的原因之一三是服务质量:这个原因是现在金融系统发生纠纷的普遍所在,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业务熟练程度的原因,比如现在纠纷最大的是理财产品兑现,因为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多样化,客户经理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可能没有向客户说明,或是客户理解错误导质的误差都有可能引起各类纠纷。当然也有很多是对服务的态度提出投诉与服务不满等各类原因存在。根据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对症下药,找到了一系列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我们通过银行纠纷处理的六步曲来完成这样的一个课题。第一步认真倾听;第二步深表歉意;第三步仔细询问;第四步收集信息;第五步解决方案;第六步认真回访。每个步骤都通过游戏与互动的方式让学员深刻体会,以方便记忆和灵活运用。纠纷无处不在,它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当纠纷出现时,我们虚心接受、坦然应对,做到银行和企业共同在纠纷中成长和进步。
我国金融债权占比较高的原因
我国金融债权占比较高的原因是金融债权发行量大,风险低。金融债券的发行量为每年120万股,其他债券的发行量为每年30万股,所以我国金融债券占比高。我国金融债券的赔率为百分之10,其他债券的赔率为百分之15,我国金融债券的赔率低随意占比高。
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债权人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银行不良债务的形成有哪些原因
(一)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 1.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 2.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渠道。 (二)主观性因素:银行自身管理。1.信贷粗放经营。2.内部控制不严。 3.信贷软改革。 4.同行业的无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