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能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主观: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 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主观:
如果出现了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有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二)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三)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四)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一)不可撤消。这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二)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三)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④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贷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际上已将租赁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和风险全部转让给了承租人。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是要承担一定风险和成本的。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主要有因租赁物的维修、保险所花费的成本。所有权风险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出售风险。一企业拥有某项资产后如因某种原因须将其脱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损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在市场上脱手。,2、技术陈旧风险。一企业拥有的设备有可能因有技术更先进的同类设备出现,或因技术进步使同样设备的价格下降而贬值,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如果遇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解除合同的,另一种情况是一方自己解除合同。如果是当事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其行为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当事人的一定权利,但是此权力是适用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法律分析】
除当事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以外,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应该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只要不去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是可以随时经过协商来解除合同的,这也体现了合同的自由性原则。承租人租赁房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用此房屋,如果出现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的情况,承租人想要承租房屋的目的就没有办法实现,所以承租人享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如果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承租人引起的,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出现毁损、灭失的,那么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不用去支付租金的;如果因为此情况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自动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如果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导致房屋没有办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承租人也是有权利与对方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主要是租赁房屋没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房屋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时以致于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也可以与其解除合同。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租赁房屋危及到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时,承租人也是有权利随时与对方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房屋的质量并不合格的,承租人仍有权利随时与出租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