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法优先?还是物权法优先?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法优先?还是物权法优先?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法优先?还是物权法优先?
今天要说的是婚内财产+继承的案件牵扯了多个法条,耐心看完,说老张有两任妻子。与前妻的闺女随前妻共同生活,老张和现任妻子还有与现任生的儿子一起生活,可是因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但又不想影响孩子成长,双方决定分居不离婚。于是在2020年签订了《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写明“老张,妻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分割如下:位于北京海淀的房子归妻子所有,妻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老张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因海淀房还有贷款,则还贷完毕后过户给妻子,目前在老张名下。
北京朝阳区的房子给老张,老张可以任意处置房产,儿子也归老张,妻子每月付生活费3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2021年9月,老张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没有留下遗嘱。此时老张与前妻的闺女我们这里叫张女吧,因房屋还在老张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张女要求继承在北京海淀的这套房产,此时这个妻子像我们求助。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在于:
海淀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是否作为老张的遗产予以继承,随后我们在答辩过程中提出《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二人所签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双方明确离异不离家,就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也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基于这些最终法院判决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归妻子所有,并由妻子偿还剩余贷款。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该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