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婚后两年收到多次小三的挑衅短信,无奈选择离婚,双方约定在李女士再婚前有权居住在丈夫婚前房屋,如因丈夫问题无法居住则丈夫给李女士每个月6000元住房补偿,并分期支付李女士现金补偿40万元。但离婚两个月后李女士就被迫搬离了住房,基于经济压力,多次向前夫主张补偿或回到该房屋居住都遭到了拒绝,通过抖音找到了我们,前期分析这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时,我就先给李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根据《民典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定。也就是说这份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有效的。但没想到的是,开庭时,前夫竟然提出了反诉,主张离婚协议是在李女士对债权有隐瞒的情况下才做出的,我们上周五视频就讲过,《婚姻法》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前夫想通过反诉更改离婚协议。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我们则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作出,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备案,即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最终法院不仅驳回了前夫的反诉,而且还要求前夫支付了20个月的住房部偿12300,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400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大家感觉这个案子我们做的漂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