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程款商务咨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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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各区物价分局、建设局(含封闭管理区)、建设及监理单位:我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 执行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为规范监理收费管理,促进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进我市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 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反复测算,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问深圳市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价[2000]183号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

各区物价分局、建设局(含封闭管理区)、建设及监理单位:

我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 执行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监理服务的成本逐年提高,现行的监理收费标准已不能客观反映和补偿监理服务的开支。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单位增多、竞争不断加剧,出现了竞相压价,致使服务质量打折扣的现象。为规范监理收费管理,促进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进我市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 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反复测算,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 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用。

二、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所允许的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

3、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 差旅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含公司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具费、设备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 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8、 其他营业开支,上缴上级主管单位、协会学会费用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计算方法及其标准。

一、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法

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前期,工程投资额是指业主拟定的工程估算;编制工程概算时,工程投资额指工程总概算;项目法人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时,工程投资额是指工程总造价。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M≤300 │0.4 ┃

┠——————————┼———————————┨

┃1000 │0.37 ┃

┠——————————┼———————————┨

┃5000 │0.35 ┃

┠——————————┼———————————┨

┃10000 │0.30 ┃

┠——————————┼———————————┨

┃30000 │0.29 ┃

┠——————————┼———————————┨

┃50000 │0.25 ┃

┠——————————┼———————————┨

┃100000 │0.20 ┃

┠——————————┼———————————┨

┃M≤300000 │0.18 ┃

┗━━━━━━━━━━┷━━━━━━━━━━━┛

2、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标准:

┏━━━━━━━━━━┯━━━━━━━━━━━┓

┃ 工程概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M≤300 │0.44 ┃

┠——————————┼———————————┨

┃1000 │0.40 ┃

┠——————————┼———————————┨

┃5000 │0.35 ┃

┠——————————┼———————————┨

┃10000 │0.31 ┃

┠——————————┼———————————┨

┃30000 │0.26 ┃

┠——————————┼———————————┨

┃50000 │0.22 ┃

┠——————————┼———————————┨

┃100000 │0.18 ┃

┠——————————┼———————————┨

┃M≤300000 │0.16 ┃

┗━━━━━━━━━━┷━━━━━━━━━━━┛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准:

┏━━━━━━━━━━━┯━━━━━━━━━━━━━━━━━┓

┃ │ 中准价取费 ┃

┃ 工程总造价M(万元) ├—————┬—————┬—————┨

┃ │ 一等工程 │ 二等工程 │ 三等工程 ┃

┠———————————┼—————┼—————┼—————┨

┃M≤300 │4.4 │4.2 │4.0 ┃

┠———————————┼—————┼—————┼—————┨

┃1000 │3.5 │3.3 │3.1 ┃

┠———————————┼—————┼—————┼—————┨

┃2000 │3.2 │3.0 │2.8 ┃

┠———————————┼—————┼—————┼—————┨

┃3000 │3.0 │2.8 │2.5 ┃

┠———————————┼—————┼—————┼—————┨

┃5000 │2.8 │2.4 │2.2 ┃

┠———————————┼—————┼—————┼—————┨

┃10000 │2.5 │2.2 │2.0 ┃

┠———————————┼—————┼—————┼—————┨

┃30000 │2.2 │2.0 │1.8 ┃

┠———————————┼—————┼—————┼—————┨

┃50000 │2.0 │1.8 │1.5 ┃

┠———————————┼—————┼—————┼—————┨

┃100000 │1.8 │1.5 │1.3 ┃

┠———————————┼—————┼—————┼—————┨

┃M≤300000 │1.5 │1.3 │1.1 ┃

┗━━━━━━━━━━━┷━━━━━┷━━━━━┷━━━━━┛

监理取费对照表

┏━━━━━┯━━━━━━━━━━━━━━━━━━┯━━━━━━━━━━━━━━━━━━┯━━━━━━━━━━━━━━━━━━━━┓

┃ 项 目 │ 国家92年取费标准 │ 深圳市92年取费标准 │ 新的取费标准 ┃

┃ ├—————————┬————————┼—————————┬————————┼—————————┬——————————┨

┃ 阶 段 │工程造价M(万元)│ 取费标准(%) │工程造价M(万元)│取费标准A(%)│工程估算M(万元)│ 取费标准A(%) ┃

┠—————┼—————————┼————————┼—————————┼————————┼—————————┼——————————┨

┃ 建 │ │ │ │ │M≤300 │0.4 ┃

┃ │ │ │ │ │1000 │0.37 ┃

┃ 设 │ │ │ │ │5000 │0.35 ┃

┃ │ │ │ │ │10000 │0.30 ┃

┃ 前 │ │ │ M≥300 │ 0.1-0.2 │30000 │0.29 ┃

┃ │ │ │ │ │50000 │0.25 ┃

┃ 期 │ │ │ │ │100000 │0.20 ┃

┃ │ │ │ │ │M≤300000 │0.18 ┃

┠—————┼—————————┼————————┼—————————┼————————┼—————————┼——————————┨

┃ │工程概算M(万元)│标准取费A(%)│ │ │工程概算M(万元)│ 取费标准B(%) ┃

┃ 设 ├—————————┼————————┤ │ ├—————————┼——————————┨

┃ │M〈500 │0.2 〈a │ │ │M≤300 │0.44 ┃

┃ 计 │500 ≤M〈1000 │0.15〈a≤0.2 │ │ │1000 │0.40 ┃

┃ │1000 ≤M〈5000 │0.10〈a≤0.15 │ M≥300 │ 0.2-0.3 │5000 │0.35 ┃

┃ 阶 │5000 ≤M〈10000 │0.08〈a≤0.1 │ │ │10000 │0.31 ┃

┃ │10000 ≤M〈50000 │0.05〈a≤0.08 │ │ │30000 │0.26 ┃

┃ 段 │50000 ≤M〈100000│0.03〈a≤0.05 │ │ │50000 │0.22 ┃

┃ │100000≤M │ a≤0.03 │ │ │100000 │0.18 ┃

┃ │ │ │ │ │M≤300000 │0.16 ┃

┠—————┼—————————┼————————┼—————————┼————————┼—————————┼——————————┨

┃ 施工准备 │ │ │ │ │工程造价M(万元)│ 取费标准(%) ┃

┃ │ │ │ M≥300 │ 0.1-0.3 ├—————————┼——————————┨

┃ 阶 段 │ │ │ │ │ M≥300 │ 0.33 ┃

┠—————┼—————————┼————————┼—————————┼————————┼—————┬———┴——————————┨

┃ │工程预算M(万元)│监理取费b(%) │ │ │ 工程造价 │ 取费标准(%) ┃

┃ ├—————————┼————————┤M〈500 │2.5-3.0 │ ├————┬————┬————┨

┃ 施 │ M〈500 │2.50〈b │500≤M〈1000 │2.0-2.5 │M(万元)│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 工 │500 ≤M〈1000 │2.00〈b≤2.50 │1000≤M〈3000 │1.8-2.0 ├—————┼————┼————┼————┨

┃ 阶 │1000 ≤M〈5000 │1.40〈b≤2.00 │3000≤M〈5000 │1.6-1.8 │M≤300 │4.4 │4.2 │4.0 ┃

┃ 段 │5000 ≤M〈10000 │1.20〈b≤1.40 │5000≤M〈10000 │1.3-1.6 │1000 │3.5 │3.3 │3.1 ┃

┃ 及 │10000 ≤M〈50000 │0.80〈b≤1.20 │ M≥1000 │1.0-1.3 │2000 │3.2 │3.0 │2.8 ┃

┃ 保 │50000 ≤M〈100000│0.60〈b≤0.08 │ │ │3000 │3.0 │2.8 │2.5 ┃

┃ 修 │100000≤M │ b≤0.60 │ │ │5000 │2.8 │2.4 │2.2 ┃

┃ 阶 │ │ │ │ │10000 │2.5 │2.2 │2.0 ┃

┃ 段 │ │ │ │ │30000 │2.2 │2.0 │1.8 ┃

┃ │ │ │ │ │50000 │2.0 │1.8 │1.5 ┃

┃ │ │ │ │ │100000 │1.8 │1.5 │1.3 ┃

┃ │ │ │ │ │M≤300000│1.5 │1.3 │1.1 ┃

┗━━━━━┷━━━━━━━━━┷━━━━━━━━┷━━━━━━━━━┷━━━━━━━━┷━━━━━┷━━━━┷━━━━┷━━━━┛

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予见费。

若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采购设备或设备制造、单机负荷试车进行监理,则另行计算监理费。

5、监理取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监理费

一般情况下,零星的监理业务或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每天:按八小时工作计,每人每小时150元;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计,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 应按结算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合同的调整,结算监理费。

第七条 政府鼓励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为中准价, 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 原已签定的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本规定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 1992年由市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2]22号)同时废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技术服务合同通用版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市县(区/市)

委托方(以下称为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称为乙方)

地址

鉴于系统在实施的需要,甲方与乙方作为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甲方指

1.2乙方指

1.3合同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1.4合同各方指甲方和乙方

1.5合同指本合同正文及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

1.6技术文件指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技术参数、手册、专有信息以及其他与合同系统运行和检验相关的文件。

1.7服务指按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的技术支持。如:合同系统的系统实施、试运行、技术培训、系统维保和合同中要求乙方承担的其他有关义务

1.8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安装合同系统的场所。1.9安装指由乙方负责实施的应用软件安装部署工作

1.10测试指系统安装完成后,乙方技术人员按本合同系统的设计要求对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

1.11合同系统指甲方委托乙方部署实施的系统

1.12初验指在乙方进行的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对合同系统的功能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如果合同系统的功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所有技术指标,甲方和乙方将签署初验报告

1.13试运行指签署初验报告第二天起合同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内,合同系统应持续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1.14终验指甲方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检验合同系统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的所有技术指标。

1.15系统实施终验报告指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验收确认书

1.16紧急处理指出现紧急情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派_专家赴甲方现场给予的技术支持。在甲方的合理要求下,乙方应当进行紧急处理

1.17软件更新指根据甲方和乙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对应用软件所作的程序修改和更正。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软件更新须经软件著作权人书面许可。

1.18版本升级指乙方对合同系统所作的重大改进。该等重大改进是通过增加功能和性能并保留原程序的设计用途来扩大、更改和加强合同系统。版本升级须经软件著作权人书面许可。

1.19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

第二章合同标的

2.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的技术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2.1.1技术服务的对象

2.1.2技术服务的目标

2.1.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包括: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标准

(2)系统维护服务标准安装调试标准定期检查保养标准软硬件升级改造标准技术咨询标准

(7)故障诊断,故障排除标准数据的备份与删除标准

2.1.4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4)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如下:

2.2乙方应按下列时间进度完成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

(1)准备阶段: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乙方应当立即制定提供项目技术服务的计划,完成并提交《技术服务计划书》(或技术服务方案),计划书(或技术服务方案)须经过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方视为完成。

(2)技术服务实施和初验期:《《技术服务计划书》经甲方认可后进入实施阶段,乙方完成技术服务或阶段性技术服务之后,向甲方提请初验申请报告,甲方按照初验标准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项目的技术服务初验报告》视为该阶段的完成。时间要求

(3)试运行期:经过初验之后的第二日作为试运行期的起点,试运期时间为个月

(4)终验:试运行期结束,由乙方向甲方提请终验申请,甲方按照终验标准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项目的技术服务终验报告》,则视为该阶段完成

(5)维保期: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经甲方终验合格后,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如后期还需要有关跟进服务,进入维保期,维保期时间为个月,自终验合格之后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章乙方的责任

3.1乙方根据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甲方可派相关人员参加

3.2乙方应为承担本技术服务项目指定熟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成立项目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和领导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3.3项目组中人员应总体固定,如项目组组成人员需要调整,乙方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否则视为违约

3.4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换项目组组成人员

3.5向甲方提供操作指南、检测维护手册及其他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以下称为技术文件)

3.6乙方保证:为支持合同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由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

3.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8其他责任

第四章甲方协作事项

4.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或技术资料:

4.1.1技术服务标准及技术资料清单

4.1.2提供时间和方式:

4.2选派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合同的实施

4.3参与项目全过程,为乙方完成技术服务项目提供条件与支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阶段验收。

4.4其他协作事项

第五章价格

5.1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整),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系统安装调试费、验收费、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系统维护费、税费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意外风险损失费,甲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变更。

5.3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章付款条款

6.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额由以下付款人按第6.2条约定的付款分摊额共同支付。各付款人名单如下(下称各付款人):各付款人的付款分摊额约定如下

3付款进度

3.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各付款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自付款分摊额的款项

(1)与本阶段付款额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明服务名称

(2)其他单据

6.3.2《技术服务计划书》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日内,各付款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自付款分摊额%的款项。

(1)与本阶段付款额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明服务名称。

(2)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项目的技术服务计划书》原件一份

(3)其他单据:

6.3.3项目的技术服务完成并经初验合格后日内,各付款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自付款分摊额的款项。

(1)与本阶段付款额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明服务名称。

(2)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结果为合格的《目的技术服务初验报告》原件一份。

(3)其他单据:

6.3.4项目的技术服务终验合格后日内,各付款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自付款分摊额%的款项

(1)与本阶段付款额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明服务名称。

(2)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的技术服务终验报告》原件一份。

(3)其他单据

6.3.5项目的技术服务维护期满后,各付款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付清余款

(1)与各付款人余款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

明服务名称。

(2)由甲方签署的《付清余款通知》原件一份。

(3)其他单据

6.4各付款人的发票应分别开具

6.5双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由各付款人共同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6.6双方同意: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独自或指令各付款人在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

6.7合同各方承担各自的税务责任,甲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无偷漏税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技术指导与培训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如有约定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7.2乙方应在系统实施、初验、试运行、终验及验收合格后的免费维护期内,根据甲方的请求,免费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并提供与使用该合同系统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2)技术指导和培训地点

7.3其他培训服务约定:

第八章系统维护服务

8.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如有约定乙方提供系统维护服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8.2双方同意:本合同系统终验合格后进入系统维护期,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维护服务个月,维护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3系统维护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本合同第2.1.1条约定的服务对象

8.4系统维护期内,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提供以下维护服务:

(1)故障排除服务:当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对合同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以保证合同系统的正常

(2)系统故障诊断服务:当合同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响应甲方的要求,负责诊断系统故障,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

(2)系统应用指导:指导客户进行系统设置、功能操作,提升客户系统应用能力。

(3)日常维护服务:提供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性维护,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现场例行维护。

(4)数据备份支持服务

(5)技术咨询服务: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6)根据甲方的环境变化需求,免费提供系统重新部署的数据迁移等的相关服务,以及乙方最新成熟版本软件产品更换和升级服务

()远程或现场对系统数据添加、删除和功能修改

8)根据软件著作权人书面授权(签订本合同不构成授权)提供软件更新及版本升级服务

(9)其他:

8.5免费维护期间,对乙方服务响应时间要求如下:乙方应提供7到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合同系统出现系统故障时且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工程师应在分钟内予以答复。如果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小时内赶到现场,小时内赶到地市公司现场(交通条件允许下)

8.6其他免费服务约定

第九章保密约定

9.1双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资料、经营信息、业务流程、数据信息、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保持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9.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从甲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终止时,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含电子文件等)完整无缺地交还给甲方。不能返还的予以销

9.4其他:

第十章知识产权

10.1甲乙方承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资料和信息做任何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3其他: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支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章所提供的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的,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负责

(3)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约定项目技术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单个阶段逾期日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项目组组成人员未经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服务响应不满足本合同第8.5条约定的,每发生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连续出现次的或累计出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服务响应不及时,造成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损失扩大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在维保过程中,乙方应做好甲方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对

于维保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丢失,乙方应负责全力恢复数据,不能恢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于数据丢失而产生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其他约定

(7)上述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的异议期为七天。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的服务义务,不能免除乙方对系统进行安装实施并使系统运行达到合格标准的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如果甲乙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的协议

12.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恢复本合同的履行。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作出对起草合同一方不利解释的规则。

13.2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仅可选择一种)

13.2.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通知与联系方式

4.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直接送交或按第15约定的联系方式地址通知对方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联系人

1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导致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3联系方式

甲方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14.4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要求,在下述情况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联系人时即为送

(2)若用书信发出,合同一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或办公室、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14.5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否则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向其他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条款及合同生效

15.1.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金于合同终止1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15.1.2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15.2当特别约定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时,特别条款效力优于其他条款。

15.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先前的谈判内容、陈述以及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15.4本合同书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其他

15.5合同各方同意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15.6如需对合同内容做出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各方另行签署。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另行签署的书面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下列文件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来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本合同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文件(如果有)

(4)招标文件(如果有)

(5)其他:

15.8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有份原件,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为,基本服务费、装饰工程增加系数、装饰工程增加系数组成。以《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例,实例如下:某新建工程,直接使用定额计价,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工程造价为5600万元(其中高级装饰工程700万元),钢筋400吨,核增造价5万元,核减造价168万元,合同约定效益费用按6%计算,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500万元×3.7‰=18500元

(1000-500)万元×3.5‰=17500元(2000-1000)万元×3.4‰=34000元

(3000-2000万元×3.2‰=132000元(5000-3000)万元×3.0‰=60000元

600万元×2.9‰=17400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700/5600×(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30%=6728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168+5)万元×6%=103800元

钢筋:400×15=6000元

服务收费合计:

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6728+103800+6000=295928元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

(1)

收费基数按单项工程造价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2)

维修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基数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高级装修工程基本收费增加30%

(3)

概算编制、审核执行概算定额的时候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咨询收费;

(4)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编制按“第4项”标准执行;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按“第5项”标准执行,结算审核的效益收费按核增额加核减额的6~8%执行。

(5)

对于“第13项”、“第15项”及“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咨询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基本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效益费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6)

仅进行人工费或机械费造价咨询时,应按照该人工费相关工程全部造价咨询以上的相应标准的60%计算咨询收费。仅进行材料价格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审核标准,其中基本收费增加30%

,效益收费按结算审核标准执行。

(7)

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价款,咨询费的基本收费增加50%

。效益收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8)

钢筋计预埋铁件计算15元/吨,另计收费。

(9)

出省以外的差旅费用安实际发生计算,由委托方承担。

(10)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11)

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计划投资价、概算价、中标价、控制价(标底价)等。

(12)

按此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

如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要求规定:

1、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2、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乐平网上服务中介官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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