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特征(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是什么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就是航空器所有权人将航空器进行抵押,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变卖航空器以优先受偿。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是什么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民用航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民用航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产生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意;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行使的前提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设定的抵押条款。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绝押条款”。所谓绝押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解读】民法典简化了抵押合同一般条款(《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二款)。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的通常条款不再包括抵押财产的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权归属。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可流通之物;须为不消耗物;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之物;须不属法律禁止抵押之物。
1.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重要修订说明】此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关于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新增列举“海域使权”;删除列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要修订说明】此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关于不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删除了耕地使权不可抵押的原则性规定,系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所作的调整。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质权 抵押权 的区别: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留置权和质权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
二、抵押权的种类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借款合同 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三、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 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抵押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
1、在抵押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抵押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