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保证(什么是最高额保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的概念是什么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 证人 对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 债务 ,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有些债务已经发生,有些债务尚未发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 抵押权 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
法律分析: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适用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限额保证责任和最高额保证
法律主观:
(一)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二)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三)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一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四)二者对应债务是否具有连续性,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一般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具体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最高额保证即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并在各国判例学说和制度规范上得到广泛承认。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 证人 与 债权人 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 抵押权 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
2、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
3、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
4、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
5、保证人责任具有限额。
6、最高额保证合同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为啥最高额保证合同是1.3倍
一、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合同。
二、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第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不得单方终止保证合同。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决算期的确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最高额 保证合同 是什么意思?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 证人 和 债权人 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 借款合同 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 债务人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 债务 ,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 合同订立 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二、基本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决算期的确定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②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 合同终止 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③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同一债务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要经常性的进行合作,那么作为保证人来说,如果双方没签订一份合同,保证人在专门签订保证合同的事,比较繁琐的,所以,可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限制比较特殊,主要是针对的整体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的法律风险自然也大一些。
什么是最高额度担保
最高额担保常见的是最高额保证。\x0d\x0a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x0d\x0a最高额保证即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x0d\x0a《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