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 ,可以向 债务人 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主观: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应选择以物保优先。
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则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债务人可以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 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免除保证责任 。
法律主观:保证合同 中有物保也有人保的,保 证人 的责任承担得看情况。 如果物的担保是 债务人 提供的,保证人即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保证人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应当优先人保履行。
法律主观: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
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三种情形:(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