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规定
民法典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不以所有权转移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货物交接过程中卖方承担的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
一、货物需要运输的
1、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某一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3、对于在运输中销售货物的转移。根据公约第68条公约,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运输中的货物,不存在交给承运人的情形,因为承运人已经在控制了,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二、货物不需要运输的
在其他情况下,如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没有约定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以交付为转移的要件。
三、过错归责转移风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规定是标明谁的过错,谁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同约定的原因,买受人依法拒绝出卖人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风险转移法条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是属于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三)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五)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风险转移的法定条件
我国的合同立法,除较普遍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条件外,同时还规定了特别法定风险转移原则;并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允许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另行采用约定风险转移的法则,以作为对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条件的补充。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的规则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2、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1、合同已经成立;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就是经出卖方和买受方签订书面正式买卖合同后,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一般交易规则确定的合同标的,在生产、占用、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随着履行买卖合同,完成出卖方将标的物风险转嫁给买受方的过程处理方式。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是什么意思?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三、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存在的主要问题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会在标的物交付过程中完成风险转移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规定要求,也可以根据法律途径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法律风险作出判断和确认,不过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想办法进行预防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