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应注意规避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抵押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形成的风险。二、要充分关注主体资格、法成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须有国有土地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银行在选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规定,避免因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还须注意如下三种情况所造成的风险。一是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迁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押权是不能对抗的,由此会造成抵押权消灭。二是因城需要,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也是法定的,设定的抵押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终归消灭。三是因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实现抵押权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1、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
2、选择抵押期限的风险。
3、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4、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风险。
5、抵押物瑕疵。
6、登记不规范风险。
7、抵押权实现时有限的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
8、授信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厂房能否作为资产入股?
厂房抵押给银行,在银行贷款没有到期前,抵押人依然对厂房具有占有和使用权,银行只是得到了厂房的抵押权。只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并不影响借款人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银行肯定会依法行使抵押权,要求查封扣押和拍卖厂房。因此如果你准备向该厂出资,首先应充分调查了解该企业是否经营周转正常,并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其次,借款人的资信如何,有没有不良记录,社会口碑好不好?最近民间借贷盛行,借款人融资能力如何,是否从民间四处高息筹资?如果是这样的企业,则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进入。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重要环节便会出现懈怠思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误。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应注意规避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抵押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形成的风险。二、要充分关注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银行在选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时应首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避免因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三、要充分关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还须注意如下三种情况所造成的风险。一是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是法律赋予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的,由此会造成抵押权消灭。二是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也是法定的,设定的抵押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终归消灭。三是因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实现抵押权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公司债务清偿有哪些常见风险
公司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破产风险;对方拒绝受领的风险;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风险;以及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难题,当困难迎刃而解时,公司得以继续生存,但当困难无法克服时,公司可能要选择申请破产。从破产程序的启动,到破产程序的终结,企业都面临着法律风险。那么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一方面是民事风险,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另一方面是刑事风险,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罪。前两种罪对直接责任人均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企业破产清算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
一、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妨害清算罪 依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 虚假破产罪 依据刑法第165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企业总体上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破产清算阶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要求如下: (一)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与事后补救相比,这种事先防范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过相应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业的良性正常运转。为了做到事先防范,这就要求领导层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责任感。 (二)事中控制原则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比,也具有节约成本,极易控制风险的特点。因此,事中控制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是排除刑事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如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债权债务管理 、资产处置、纠纷案件管理等过程中,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动态的防控体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项规定制度,强化相应主体的责任意识,使刑事风险在事中控制的过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三)事后补救原则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事后补救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救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补救与前面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相比,经济成本比较大,相对比较被动。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应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各项权益,使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 债权与债务 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调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集中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有效化解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可从权利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
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
债务清偿法律风险的有: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5、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7、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8、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9、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10、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11、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1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