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如何执行
法律主观:
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具体如何执行,是要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况的,债权到期之后,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等有具体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_一、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
(一)保证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的处理方式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方法有抵押担保(即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将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及留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担保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
法律主观: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应选择以物保优先。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一、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
1.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二、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1、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时保证人的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保证合同 中有物保也有人保的,保 证人 的责任承担得看情况。 如果物的担保是 债务人 提供的,保证人即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保证人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 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法律主观: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 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 ,可以向 债务人 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