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区土地确权工程款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谁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需视情况而定: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土地确权后的征地补偿费用有: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以下这些:
1、人民政府需要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的方案,有了方案之后,需要把这些方案报到有关部门去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之后需要公布补偿的方案。
2、在方案公布之后会征求公众的意见,然后会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是可以修改方案的。
3、确认了方案之后,会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计算,主要是计算一下补偿的价值。
4、在这之后双方需要协商签订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然后相关部门会及时地下发补偿款,而农民则是可以交付土地。
土地确权流程如下:
1、权利申请人需提交
(1)权属来源证明
(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原土地证书)
2、地籍调查
经受理人初审权属来源证明合法后,测绘队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对本宗地及邻宗的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签章指导。测量队伍绘制带坐标的宗地图要严格遵守地籍调查的规定。
3、权属审核
对宗地图及地籍调查结果、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于权属来源合法、出让金等规费缴讫、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在宗地图上盖上合格地章,在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土地证书,依次由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批并签字。
4、注册、注销登记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5、颁发证书
权利人持地籍科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后,由办公室加盖分局公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领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证书(需要在原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加注他项权利类型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家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
国家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就是要明确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的归属,并且实现产权主体的清晰,并且要将土地承包权落实好,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组织里每个农户的手里。而且要农户将将经营权依法的配置给其他需要的人,发展更多形势的规模经营。
一、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4、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何在?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确权后补偿款归谁
确权后的土地的补偿应该归村集体单位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应该是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至于怎么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集体成员代表经过商议决定,但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应该归土地所有人。
其中土地补偿费用一般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会收取土地补偿费用的20%到30%左右,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用一般都会被平均分发到所有村民手中。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标准为:一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款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十地所有证》、《集体十地使用证》和十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十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十地登记卡和十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一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现在国家发给农民的土地补贴款,一亩地究竟补贴了多少钱广西省?
一、广西2021年耕地补贴标准为多少钱一亩?
广西2021年耕地补贴标准全区并不统一,基本上每个县每年执行一个补贴标准。这个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的。广西各区县市2021年耕地补贴标准基本上在100元/亩左右,有的地方少些,可能还没有100元。
1、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根据2021年7月1日《玉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书》可知:玉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104.64元/亩。
2、广西玉林市兴业县
根据2021年6月29日兴业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的《2021年度兴业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公示》可知:兴业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809万元,补贴面积297565.67亩,补贴标准为94.5元/亩。
3、广西玉林市北流市
根据2021年6月29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书》可知:北流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100.15元/亩。
4、广西贵港市桂平市
根据2021年6月25日桂平市木根镇人民政府发布的《2021年桂平市耕地地力补贴公示标准》一文可知:桂平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04.31元。
5、广西百色市靖西市
根据2021年7月8日靖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靖西市各乡镇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序进行》一文可知:靖西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核定为101.52元每亩。
6、广西百色市西林县
根据2021年6月28日《西林县农业农村局 西林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批复》(西农发〔2021〕37号)可知:西林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104.85元。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如下:
1、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3、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4、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使用税的立案标准:
1、土地面积标准,对于非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立案标准是每年每平方米5元人民币;对于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立案标准是每年每亩1元人民币。不同地区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参考当地政策文件;
2、土地用途标准:土地使用税的立案标准还与土地用途有关。不同用途的土地,立案标准也不同。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其土地使用税的立案标准都不同。土地的用途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地方税收,不同地区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文件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哪里查询
第一部分政策法规类
1.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7)《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2.近年来自治区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
第二部分确权登记类
3.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5.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的规定,“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7.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2019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8.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费吗?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除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1.宅基地合法取得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13.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5.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7.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1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9.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办理。
20.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21.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22.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3.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4.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5.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6.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三部分权籍调查类
27.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围?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8.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方法包括哪些?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的要求,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9.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的模式上,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模式结合开展调查。
(1)模式一:村(居)委会为主,技术单位技术指导。对于已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要求各地压实村(居)委会责任,利用1:2000正射影像图或者实景三维模型,由村(居)委会负责农户基础资料收集、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指界确权、材料初审、数据录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落实村(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电脑、网络连接、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打印复印机、摄像头等信息化设备。技术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同时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2)模式二:技术单位为主,村(居)委会配合。对于没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村(居)委会人员不具备能力独立开展权属调查的,由技术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利用仪器测量宗地界址和房屋边长,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村(居)委会配合,农民群众参与,逐户收集核实权属来源资料、身份证明等资料。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30.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31.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坐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32.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同一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相结合开展测量。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或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获取界址(房角)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房屋面积。
(2)对于没有权籍调查数据,或现有权籍调查数据不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权籍调查底图。有土地测量成果但没有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的(包括已发土地证部分),也要全部进行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采集相关数据。
(3)对已开展过权籍测量,或前期规划等部门已进行了建设项目用地界址测量、竣工测量,且成果经检核符合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引用其成果。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现势性强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分辨影像或者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地籍图,图解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相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激光雷达、激光点云等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测量。
33.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丈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方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面积。
34.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第四部分数据汇交类
35.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6.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