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工程款权益抵押(在建工程可否抵押)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都是对建设工程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承包人享有,抵押权由抵押权享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就拍卖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的受偿权。
2、工程款抵押权是指,建设工程所有人,将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后,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就建设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八百零七条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3、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都是对建设工程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承包人享有,抵押权由抵押权享有。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包含以下四个:第一,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不适用。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其性质为一般抵押权,而不属于法定抵押权。第二,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此处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不包括在内,当然,该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第三,必须是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处的“价款”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因施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费和所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因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第四,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的抵押权怎么抵押
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法律规定,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在建工程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吗
在建工程能设立 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工程款优先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中工程款在先。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优先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和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出借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共同监管、管理。一旦债务发生逾期,出借人可以依法申请变卖抵押物。
民法典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编第九章第二节“动产及其衍生权利的抵押”中。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抵押行为。出借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共同监管、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登记需要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登记,登记后出借人享有对该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在建工程抵押有助于增强项目资金筹集的能力,提高银行贷款审批的成功率。需要注意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权利的实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出借人必须申请司法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委托受托人变卖,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次清偿债权人的担保债务。同时,抵押物可以在出借人、建设单位共同监管下进行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审查等。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哪些?在建工程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完不成工程或者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会影响到抵押物的价值;二是出借人在监管、管理工程过程中的不当操作也可能会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下降。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资金的筹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施该抵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出借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九章第二节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出借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共同监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