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全的房子是案外人购买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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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至于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扩展资料财产保全的风险:(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

我买的房子被别人财产保全了怎么办?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该保全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是在诉讼保全中,发现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财产属案外人合法拥有的,与诉讼无关,则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由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法院决定不能上诉。

至于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的风险: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

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在认定中,大多数法院主张“宽松的谨慎义务”的观点,认为:若单纯以诉讼结果这一客观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正当,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

故,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不应当以败诉当然的推断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实践中总结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前文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意义已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若保全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属于当然不合法、不合理。

因此,保全对象错误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行为的违法性,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亦体现出主观上违反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此处要求“不合理”之偏差,表明只有在保全标的与胜诉标的相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超额保全,具体相差数额的多少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详解不动产强制执行之案外人执行异议

《民法典》的出台使得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审查案件的法定情形更为复杂, 本文聚焦案外人异议案 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归纳如下。

一、案外人涉房执行异议之诉本质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权利冲突

申请执行人基于债权对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认为对房屋有强制执行权利,而案外人认为其对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该权利足以对抗执行,两种私权利的冲突是执行异议之诉发生的本质原因。

(一)房屋外观权属与实质权属不一致导致权利冲突。

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将所有权状态公之于众。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房屋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状态是房屋的外观权利,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以推定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需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查确认,其审查标准有外观审查和实体审查之分。一般认为,因执行程序的性质及执行工作对效率的要求,执行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认定采外观审查原则,即“依财产之外观,认定是否属于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无须确实调查该财产实体上是否为债务人所有”。

此外观审查的“外观”对动产而言为占有,对不动产而言为登记。因此,执行机关对房屋进行执行时,对房屋权属的判断以外观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房屋已登记时,按照不动产登记_判断,没有登记的,以土地使用权登记_,同时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资料来判断。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登记权利人成为被执行人时,房屋会被纳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而成为执行对象,导致案外人作为房屋的实质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产生冲突。

(二)强制执行引发房屋权属变动与案外人在房屋上的权利产生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不仅具有居住使用属性,更因其价值大,交易制度完善,越来越具有金融属性。房屋权利人为充分利用房屋,可以通过意思自治,与不同主体形成不同法律关系,导致房屋上附着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房屋上为他人设立租赁权、抵押权等,还可以将房屋出售于他人,在交易尚未完成时,使买受人享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诸多权利以房屋所有权为中心,形成向外发散的权利束。

在房屋所有权处于静止状态时,各权利并行不悖,权利人各自就房屋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等部分权能享有权益,而一旦作为其他权利基础的所有权变动,则可能影响到其他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房屋被强制执行时,执行机关会采用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并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处理,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已经以所有权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权利体系,该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会导致原有权利人权利的丧失或损害。当案外人认为对房屋的执行影响到自身对房屋的实体权利,损害其民事权益时,案外人对房屋的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发生冲突。

二、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必须在利益横屏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

法官在审理案外人涉房执行异议之诉时,需要从案外人是否对房屋享受实体权利、能否足以排除执行两个层面作出判断。前者涉及权利的有无,属事实判断;后者涉及已存在权利的权能大小及冲突权利的优先保护问题,属价值判断。在确定案外人实体权利存在的前提下,法官须通过一定的标准或斟酌相关因素,确定案外人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优先级,作出案外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认定。根据涉房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判定案外人对房屋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时,如下几个因素应予考虑:

(一)房屋真实权属优于外观权属

执行机关执行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在房屋所有权的外观权属与真实权属不一致时,被执行人虽然系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但真实权利人却是案外人。此时,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强制执行属于对物执行,执行标的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责任财产为限”,执行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作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二)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若在房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时间是否先于债权,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是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衍生而来,是为实现债权而产生,本质上仍属债权。在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时,若房屋上有案外人的物权,且执行行为会损害该物权时,案外人有权以物权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

(三)生存权优先保护

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理念,司法机关在衡量冲突权利的优先保护时,个体生存权无疑应摆在重要位置。当案外人对房屋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对其生活保障功能,与其生存权息息相关时,则案外人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应优先予以保护。

(三)有利于案结事了

定分止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功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关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的履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房屋实体权利的确定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执行的矛盾等纷争。在判断房屋能否执行时,有利于矛盾冲突的最终解决亦应作为考量因素之一,避免处置不当增加不必要的诉讼。

三、案外人对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权利类型

案外人对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是在不动产上有实体权利。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不动产主张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所有权

执行机关通常是依据房屋的登记状态开展执行,案外人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实质上是一并提出了确权之诉。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案外人主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必须提出充分事实和证据推翻现有登记,并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法院查明案外人确系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则真实权利应优先外观权利,房屋因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案外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所有权是最常见的执行异议事由。因案外人确实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当判令不得执行,但存在以下几类特殊情况,案外人所有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案外人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执行标的。

案外人虽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如果其在该财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其在受让该财产之前已经存在抵押担保的,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2.案外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执行标的。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全部价款支付完毕以前,出卖人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被执行人购买案外人财产,但尚未取得所有权,当该财产被作为执行标的时,案外人一般情况下可依据所有权保留的约定行使取回权,要求排除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 条规定,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有两点限制: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 以上的,出卖人取回权不能行使;

(2)标的物被买受人处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故在这两种情形下,案外人的所有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如果是出卖人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买受人作为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法院仍然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买受人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才能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共有权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相应的共有财产权益。当共有人因债务被强制执行时,执行机关对房屋的执行涉及房屋的处分。

根据民法典301条的规定,对于共有不动产的处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该法第303条又规定,即使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在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进行分割时,可以进行分割,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依据上述规定,对共有的房屋进行执行时,可以认为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案外人以房屋共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权利无法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对房屋强制执行后,就被执行人的房屋份额实现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此予以明确。当然,共有物在执行中被分割执行,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若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执行标的属于案外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财产时,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4 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物,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权人不提起析产诉讼,则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由此可见,即使共有物尚未分割,法院也可以对债务人的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共有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应按照上述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的,配偶作为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执行依据已经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机构应当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担保物权的法定形式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根据担保物权的性质和功能,担保物权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担保财物为目的,仅就担保物价值具有优先受偿权,而该权利并不因担保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受到损害,且《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3条规定,如果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性执行措施,由于保管人一般为担保物权人或法院,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故此时担保物权人不具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之利益。然而,如果法院对担保物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危及到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常见情形如下:

未将抵押权人的债权涵盖在拍卖条件中就实施拍卖导致执行款未优先分配或足额分配给担保物权人、未满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把担保物折价给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如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法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尚未届满)担保物就被采取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担保物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承包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处理方式与上述担保物权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思路相同,一般不具有阻却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区分为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预告登记期待权......是指对于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物权,但赋予其类似物权人的地位,其对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案外人作为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被强制执行时,可能以房屋预告登记权或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以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虽然登记的是债权请求权,但是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物权效力,本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权利,保障请求权人实现其目的。

案外人对于房屋的预告登记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应当赋予预告登记以对抗强制执行程序的效力,理由为:预告登记对抗强制执行,可以使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更好规划交易,保证交易安全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权利人排除执行的权利。因此,“预告登记权利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能够阻止人民法院处分不动产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物权,受让人尚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但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对于受让人提出的停止处分该不动产的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案外人对房屋的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其应按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否则,被执行人可以向享有预告登记权利的案外人主张购房款或解除合同,在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权利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案外人主张购房款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涤除房屋预告登记,当预告登记被涤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房屋强制执行。

案外人作为房屋买受人,在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登记前,仅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债权平等性原则,案外人对房屋并无优先权利。但是,案外人的债权标的物为房屋,房屋对其债权的实现具有唯一性,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选择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无妨。同时,案外人支付房款后,该房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再将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事实上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

因此,特定条件下,应对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予以优先保护,以平衡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案外人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权能是动态过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随着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过户登记,案外人对房屋的期待权逐渐加大。案外人的权利实质上是由债权向物权的逐渐转移,直至物权转移登记为止。与之相对,被执行人对房屋的权利则随着案外人对房屋权利的逐渐加大而减少,作为对价,案外人支付的购房款却使被执行人的金钱责任财产增多。因此,需确定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优先保护的时间点,作为买受人排除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房屋的节点,以平衡房屋买受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对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进行了规定:被执行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如果案外人在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则案外人可以以其买受人权利对抗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案外人在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约定总价款50%的,可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房屋买受人排除执行权利时极为慎重和严格,考虑了债权平等性保护、物权期待性保护、交易安全、纠纷彻底解决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

(五)借名买房人的权利。

实践中,还存在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案外人出于限购等原因,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但案外人实际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此情况下,房屋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案外人系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类似于委托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有权依据双方实际法律关系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房屋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在能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进行转移登记)。

因被执行人对房屋并未有实质的财产利益,案外人对房屋的权利可以对抗被执行人的名义权利,进而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当然,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人的权利对抗执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核,案外人不仅应提供购房资金流水以证明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还需举证证明其对房屋行使占用、使用、收益等实际权利,以排除赠与、转移财产等行为,避免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道德风险。

法院保全的房子可以自己买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保全的房子是否可以自己买,要看是否已经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同等条件下自己可以优先买下,但是如果被保全人买得起该房子,却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我查封保全的房子,在执行拍卖过程中,被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需要等待审查结果。案外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展开对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为的核查。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我在诉讼当中财产保全的房子被当事人卖掉怎么办????

这个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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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6:31

爷爷的房子继承权顺序(爷爷的房子继承权顺序孙子)

没有遗嘱或遗赠的,一般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3、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是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经常,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能够优先获得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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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不可以落两个孩子名下

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以落在两个孩子名下。因为夫妻双方协商在离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正常处分行为,只要双方就过户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律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但是如果出现一方不同意过户的 ...
2023-12-12 14:49

怎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认为自己的权益被申请人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的申请,2、 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原告向法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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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原告主体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原告主体的确定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责任方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方涉及刑事责任,那么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2.事故责任方是否涉及行政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方涉及行政责任,例如交通肇 ...
2023-10-09 18:38

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劳动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流程法律主观: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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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能要求补偿房子吗

公房拆迁可以要求补偿房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被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公房拆迁,其补偿款除了要给居住人,还要给房产所有人一部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 ...
2023-11-15 15:42

原告保全的房子是案外人购买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至于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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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子怎么申请吗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子的流程是: 1、农户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3、村级组织审查后,报送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农户可以建房; 5、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6、通过验收后,农户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2023-11-16 16:58

交通事故中,保全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保全财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报案:如果您的车辆、物品等被盗窃或者抢劫,应该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能够尽快采取措施保护您的财产安全。 2.提供担保:如果您需要保全对方的财产,需要在申请书上提供相应的担保,例 ...
2023-09-21 16:39

没有房本的房子拆迁给赔偿吗

农村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拆迁有赔吗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否能获得拆迁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若是农村中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农民的自建房一般是在划分给自家的宅基地上,只要所在的集体组织能够提供相应证明,证明宅基地与房屋所属,即使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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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子去掉名字

夫妻离婚房产可以通过析产手续将名字去掉,即双方当事人携带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房地产证、身份证和离婚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再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手续;接着到申请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当事人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由 ...
2023-11-08 15:01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是什么意思(诉讼费用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三、民事案件诉讼费用(一)民事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由谁承担一般来讲,在起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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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写孩子名字离婚分割时怎么判定

房子写孩子名字的,离婚时该房产依法不予分割,因为这是孩子的房子,孩子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身为父母的夫妻二人无权分割。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只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分割的权利,对他人哪怕是孩子的财产夫妻双方都无分割的权利。 法 ...
2023-11-08 15:21

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是什么)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开庭前申请财产保全流程法律主观: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过人民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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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于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对于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子的分割:首先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即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对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进 ...
2023-11-08 15:21

共同还贷款的房子离婚后怎么算(共同还贷款的房子离婚后怎么算民法典)

四、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房子归男方,但男方应支付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还款利息装修成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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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除保全需要多久(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书)

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解除保全都是几天解开的解除保全措施需要多长时间取决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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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保全能否执行

离婚的财产保全能执行。法律规定,如果因配偶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查 ...
2023-12-13 15:32

法院保全结果告知原告吗(法院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原告怎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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