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预支工程款结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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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工程款应怎么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的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延期支付或者以物抵债,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诉讼进行判决处理,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和拥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果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或者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处理。

乙方预支了部分工程款中途走人不做还有权找甲方结算吗?

没有

乙方与甲方约定好的工程并未完成,甲方有权不给予乙方剩下的工程款。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是以最短的时间和精而少的人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十八世纪,欧洲创造了“工程”一词,其本来含义是兵器制造、军事目的的各项劳作,后扩展到许多领域,如建筑屋宇、制造机器、架桥修路等。

未支付工程款应怎么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的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延期支付或者以物抵债,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诉讼进行判决处理。

一、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若是其是由于没有能力支付,是可以与承办方协商的,但是对于那些恶意的不支付的行为,一旦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已经通过了质检等工作,此时该发包单位依旧不支付工程款就可以起诉。

签订施工合同时,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进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和拥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果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或者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地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建设工期的缩短,降低工程造价,加速建设资金的周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有正式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一定施工能力,并拥有一定数额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建筑安装企业,经过建设银行审查同意,施工所需正常流动资金可由建设银行贷给,实行全额信贷。各级财政历年拨给各级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转作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后,建筑安装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和预支工程款。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贷款额度,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上年完成的工程量和本年施工作业计划核定。企业在核定额度内,可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随时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信贷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支出计入工程成本。第四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建筑安装企业要包工全包料,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储备建筑材料。当前全包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财政拨款改贷款项目的国拨三材指标,建设单位要交给建筑安装企业使用,由建筑安装企业负责采购。

二、自筹和其它项目的国拨三材等物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可委托建筑安装企业采购议价材料。

三、建设单位同建筑安装企业协商一致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也可向建筑安装企业供应材料实物。由建筑安装企业交款提货,建设单位供应实物。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全额信贷而增收的贷款利息。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所发生的价差,不论采用哪种供应方式,都由建筑安装企业提出明细表,经建设银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六条 凡工程合同中订明提供材料指标的,如材料托收凭证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将凭证转至建筑安装企业付款。

建设单位供应实物的工程,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交款提货。如有误期,建设单位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建筑安装企业结算,并按材料价款和规定,向建筑安装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凡在我市区内施工并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的承包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在其它银行办理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造价将款存入建设银行或由开户行出具信用证明,也可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第八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再按进度向建设单位预支工程款。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由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承包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工程,可分期结算;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也可分段结算。第九条 对竣工一次结算工程支付的周转贷款利息,按承包项目的定额工期(换算成日历天数)加七天结算期进行计算,列入预算(合同)价值,由建筑安装企业包干使用。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拖长工期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负担。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安装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验收和结算完毕。由于拖延验收和结算而使建筑安装企业多支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负担。如需延长结算期,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第十一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自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足额的结算保证金。建设银行要审查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建设单位应存入建设银行的一次结算保证金数额,按核定数额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保证竣工时按合同(或审定预算)所列价值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给建筑安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安排施工,如果发生超计划施工,应事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保证,同时存入建设银行,否则不得超计划施工。擅自超计划施工造成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由建筑安装企业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银行贷款。第十三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写明。建筑安装企业要依据定额工期、结算期和预算价值确定单项工程应占用的在建工程周转金平均余额和工期,然后填制《在建工程周转金核定表》(见附表)一式两份。交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审查签注意见,做为核定在建工程周转贷款的依据。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

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

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

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离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

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

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

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

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为: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交付工程进度款。

参考资料:工程结算-百度百科

工程已结算但工程量虚报会构成犯罪行为

工程量虚报构成犯罪行为。虚报工程量属于诈骗,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元,就涉嫌诈骗罪。涉及到工程问题,明显的伪造原始单据,恶意的大量虚增工程量,一般也没什么事,一般就是被驳回。除非成功了,拿到钱,那就要根据金额大小判断,严重的可以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虚报工程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上报项目审批时虚报工程量,目的是骗取上级部门或财政更多的工程拨款;二是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由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双方私分;三是施工企业钻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上马的工程非常多,审批、监督或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进行实地测算、核实,这就给“蛀虫”们以可乘之机。有些胆大妄为者虚报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或财政拨款数目惊人。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或企业资金的行为,该行为显然涉嫌构成犯罪。至于触犯何种罪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施工方在结算时通过虚报工程量、修改结算单金额、冒签主管名字、重复结算等方式,夸大工程量和工程款,最终被法院判处合同诈骗罪并处以相应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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