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有什么用(债权人会议不参加有什么影响)
破产法里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
(一)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二)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三)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法律分析:1.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 -的需要。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
2、债权人会议有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使法院处于中立裁决地位;
3、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能够征询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减少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 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与,对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行使权力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在现实情况下,当企业发展不顺导致破产时,企业可能不仅自己倒闭甚至会欠下很多债务。法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而所有债权人都可依法参加破产程序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其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下面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即使未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和虽已出席会议但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也不能例外。
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就会议的召集、表决的程序、决议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如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命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认为决议不违法,则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不停止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59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