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如何申请工程款(加油站如何申请办理)
加油站建设手续办理流程
加油站建设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2、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3、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4、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开加油站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新建加油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具备条件是:
1.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布局规划;
2.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
3.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请程序
(一)注册申报并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向企业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日内将上报材料审查完毕。符合上报条件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及时退回企业重新进行申报。
(二)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10日内组成审查小组(至少2人),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序
二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五)已受理的申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小组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表》,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提供材料是: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现场验收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6)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9)住建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建加油站手续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申请占用、挖掘的,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4)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按时恢复道路原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
大型占用、挖掘(顶管除外)工程提供。
原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网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陆丰市公用事业局市政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陆丰市东海大道龙潭中路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加油站审批流程是什么?
新建加油站(点)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具体内容包括建站(点)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商业用地);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函。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受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检验原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下发后建设所需材料(加油站验收材料与流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初审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6、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与符合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依据: (湖南闽湘恒星石油设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受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检验原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
1、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4、省商务厅(或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关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建加油站手续办理流程
新建加油站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市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2、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3、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4、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新建加油站手续办理材料:
1、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2、新建加油站申报表;
3、成品油经营供油协议;
4、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5、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通知书》;
6、市公安消防大队的选址意见; 7、市安监局的选址审查意见;
8、市环保局的选址审查意见;
9、工商预登记。
综上所述,加油站是指为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服务的、零售汽油和机油的补充站,一般为添加燃料油、润滑油等。由于加油站所销售的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故加油站以“安全”为第一准则。在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兼桶内加注汽油,所有车站进站加油时须先熄火,严禁一切危险品入站。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建设加油站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2、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3、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4、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私人申请加油站审批流程
开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市和道路建设进展情况的,由县级经贸部门负责召集城建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具体选址、确定加油站建设规摸和用地面积;土管部门解决用地指标、落实用地面积的统征;然后由经贸部门参照有关条件(市场准入标准)确认参拍企业,由县级经贸部门和土管部门联合组织挂牌或拍卖等形式确定投资业主。凡是合法取得土地的业主,可正式向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建加油站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站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部门;
(二)市级经贸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市场布点原则,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在收齐所有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审批表》_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施工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加油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申请企业将《加油站(点)项目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商务部统一表格)和市级经贸部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经贸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六)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法律依据:
《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第 2 条 经营加油站之营业主体如下:
一、依公司法设立或商业登记法登记之事业。
二、经核准以公共造产方式经营加油站之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
1992年建加油站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同意。
1、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
12、规委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
13、建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另外还有公安和消防以及环保局的验收意见书,工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计量的合格证明以及加油员的资质证明。
14、一个气象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证明。
15、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
16、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综上,主要经过市经贸局、省经贸委、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
商混站欠加油站一单加油金额为付款,怎么解决
先沟通,手续可以从长计议,请示领导,起诉。根据查询松花江网显示。
1、可以先写封邮件或去商混站现场与商混站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商混站欠款拒不支付的问题。
2、对于欠款较高或者合同协议复杂的,建议请示领导,由于领导的经验和联系,可以更快解决问题。
3、与商混站沟通,可以降低利息或者采用工程款、预付款等摊还。
4、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请求政府机构介入调解,以解决加油站欠款问题。
5、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混站履行欠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