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提前支付的情形(工程款提前支付的申请)
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且只是约定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无相应责任,而预付款(数额可能较大)一旦无条件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极易产生上述问题,故建议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中参考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预付款的约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的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均应按照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将以上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照工程预付款的详细表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工程预付款的约定相比较,不难发现前者考虑更加周全,且更利于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并具有极强可操作性,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履约保函的约定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支付预付款后仍可对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此条款,因预付款无条件支付而产生的风险便可大大降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经济损失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五)索赔价款结算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提前拨付工程款违反哪条规定
法律分析:1、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2、界面付款: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3、竣工后一次结算: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提前支付是否符合审计要求
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便建设项目顺利启动。
工程款支付需谨慎哦 合同条款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所以按工程施工进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但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工程款。如:某合同中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至审计结算价的80%,余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两周内结清”,但实际上在项目竣工验收1年后已付至审计结算价的80%,提前一年支付结算审核金额的40%。 二、未按合同约定金额超付工程款。一些基层单位未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而是按照合同价支付,造成工程款超付。上述工程款支付不严谨的问题导致风险隐患增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各单位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一定要高度谨慎,增强责任感,严格审核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已支付情况及监理签发的支付证书,避免出现提前支付工程款、超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二是各单位需定期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自查,以便及时了解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同时,应完善资金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工程款支付手续。三是财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情况时应及时督促其纠正和清理,对情节严重的应移送至相关主管单位或纪委监委部门处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审计关于未按合同提前支付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建设施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计查出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也就是付款条件就提前支付工程款是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提前支付工程款怎么才不违法
1、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3、直接起诉。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工程款提前支付违规吗?
一、工程款提前支付违规吗?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工程款结算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在建筑工程支付款支付方式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二)支付给法定的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
(三)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8%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2%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XXXX年X月XX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15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15万元区间以外的工程材料,乙方须依据工程材料实际市场批发价书面报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确认价进行工程结算。
5、乙方同意不收取下列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一般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如在定额项目中已含,不再另行扣除,但也不额外追加);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双方另行协商。
6、由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项目部按分包工程总价2%(主要设备费除外)收取总分包配合费、管理费,并由甲方从各专业工程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环庆花园项目部。
7、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以本协议相关条款,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为准。
8、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均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则计量计价,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也不得出要求单独按包干价计价,除非甲方同意。
第二、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和甲分包工程
1、甲供材料有:钢筋、商品砼。
2、甲供设备有: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柜、水泵。
3、甲分包专业工程有: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防火门制安工程(含入户门)、裙房二次内外装饰及安装工程、电梯供安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空调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工程、监视对讲系统工程、自动抄水、电表系统工程。
第三、工程款支付
第四、本合同工程凡需乙方协助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报建、报批、报验、质监、质检、安检等手续,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有关手续后15日内办妥交给甲方。
第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本协议为报建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报建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环庆花园项目部正式成立、乙方按期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工程款提前支付违规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需要做好这些了解,才能在合同签订中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有约定需要进行提前付款的就需要按照约定进行,但是不按约定进行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谁知道工程预付款到底是 什么含义?预付款是谁给谁的?这笔款项做什么用的?
我要分享
作为围绕“工程预付款使用”为重点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作用、担保特点,都与工程预付款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想要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制度与预付风险
工程预付款,即是由建设工程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合同后、正式开工前,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预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主要分为两类:
为承包人储备、准备施工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提供结构件所需流动资金,这部分预付款叫做“开工预付款”,也被习惯性成为“预付备料款”;
为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工程提供资金,这部分预付款也叫作“动员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预付款的办法,向来是行业内通用的建设施工办法。当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预付款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整体而言,工程预付款即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提前预支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一般建设承包合同中都会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承包人一定工程预付款。但是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向来存在不小的资金风险压力,对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而言,在承包方开始正式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前,己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可能导致出现如“承包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或全部用于实际工程建设”或“承包方携款私逃、宣布破产”一类的资金使用风险。为应对这种预支风险,工程预付款担保应运而生。
从概念、作用、担保行为方面
解读区别工程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三方保证人为承包方出具的,保证其正确、合理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形,发包方可凭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其二,承包方通过出具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担保保函,提交给发包方,即可在发包方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前者较为容易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保证承包方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方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而后者则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客观行业背景:业主发包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倚仗市场地位的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等,这对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而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的出现,则通过担保前置与保障机制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预付款约定,承包方以此顺利开工。
被误“读”的预付款担保行为
如前文所言,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并非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行为”,而是“工程预付款的使用行为”,两种“行为”所对应的“行为”主体不同,所涉担保种类也有很大区别。
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证项目发包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现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由保证人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后保证人可依法对发包方进行追偿。
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同属于工程款范畴,因此,保证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担保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即项目发包方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过出具保函,提前获取部分建设工程款,保证顺利开工。
简而言之,围绕工程预付款的保证担保分为两类:担保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的,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的,为工程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担保领域,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在功能、特点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实务中,“工程预付款担保”常常因名称被误“读”,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混淆,造成人们认知上的困扰。因此,准确区分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施工合同签订完毕; 2、不迟于施工人员、机械已进入现场前7天; 3、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应数额的银行保函。
一、申请预付款的条件:
1)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
2)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3)施工单位(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提前介入)等相关手续。
拓展资料:
一、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起扣点T=P-M/N, 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 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
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符合条件,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5%(一般为10%) 2.预付款担保需采用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也可以是: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和抵押)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4.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以后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一次性扣回
三、单位内部的流程:
1、施工单位把申请资料报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给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3、后转给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分管工程科室副职),
4、后转给财务室,
5、至此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就完成了。
6、后续财务会转给办公室审核并给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要签批(单位主管合同、人事等的副职),
7、后转给局领导(单位正职)审批。
预付款申请办文处理表中有一个附加说明必须要求填写的,可以按照如下格式填写:据施工单价合同哪一个条款,规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带入公式计算出预付款数额,该工程符合预付款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