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投资代建工程款
2019年东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宣传引导,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目标任务。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7.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4.6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1.8万户,全面完成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不断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各地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可将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盐业等行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
3.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各地要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组织实施改造;要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遗漏户的改造工作,继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发展和农场小城镇建设。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和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执行。各地要认真核实华侨农场危房户新增户数,纳入2016—2017年改造范围。
4.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国有林区(场)之外的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二)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具体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设标准。
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连片建设。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二)行政主导,市场运作。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可按规定设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三)政府实施,企业配合。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国有工矿企业和职工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等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八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中央申请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市县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解决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其他支援一点。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根据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省财政对改造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等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要抓紧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积极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五)国有工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国有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参照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办理有关产权证;对其他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产权办理方式。省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全省基本一致、整体平衡。
六、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与各地和省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工作对接,全面摸清各类棚户区的基础信息,建立省市互通、准确翔实的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将本地区相关企业报送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建设。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要紧密结合新区建设、“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养老、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新建安置小区要规划预留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质量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项目各项审批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落实各方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保障措施
(一)抓紧编制相关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地、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完成本地区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将本地区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按要求组织编制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县(市、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加强对接,及时报送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地要科学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进一步完善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牵头制订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侨办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2月7日
2019年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任务
(一)开展摸底调查、制定规划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前提,也是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界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客观预测征收、建设成本及项目收益,对项目举债应明确偿债资金来源。要把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到改造规划。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二、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要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的要求,提高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与城市建筑风格协调一致、整洁美观?
(三)加快完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抓紧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三、让利于民,实现和谐征收补偿
(四)进一步提高对征收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既要考虑与先期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效衔接,又要创新思路、取得突破。继续发扬“为民务实、高效创新、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的棚改精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全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
(五)棚户区改造要根据群众意愿,可采取实物安置,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团购、动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避免困难群体再次集中,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在回购房源时,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购买对象,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四、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环境评价、施工许可等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用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要强化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确保安置住房达到入住使用的条件?
五、实现公平分配,做好回迁小区后续管理
(八)在安置住房分配上,要做到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平分配。要加强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助解决用水、用电、煤气、供暖等实际困难,确保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
(九)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对相对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实施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政府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物业服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先期集中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各地要建立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消除安置住房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屋顶墙面、市政管道、共用设施、园区环境的维修养护?
六、认真落实税费、土地支持政策
(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照《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11〕327号)执行。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一)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要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
七、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难题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争取城市棚户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上报当年完成情况和下年改造计划;争取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十三)充分利用辽宁公共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各地要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包装,加快可研、规划、土地、环评审批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要把握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政策,用好用足贷款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支持。有关城市要及时注入资产,增加省平台的贷款空间?
(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市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全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协调作用。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林业、农垦等部门要按照《全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衔接。省煤管局要加强涉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
(十六)省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因资金和土地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导致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滞后的,对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9月4日
2019年咸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概念及改造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的概念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二)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棚户区改造的范畴为城市棚户区(集中成片与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棚户区改造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订市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各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多式改造。要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分类实施。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五)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征迁程序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审批流程分为前期准备和规划编制、方案报批、项目审批和征迁、手续办理、安置房及配套商品房建设、回迁安置等六个阶段。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申报资料:
原文链接:
(1)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待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现状及相关情况的近期现状图、项目规划平面图;
(2)当地政府审定的年度拆迁改造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3)市、县政府的征收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6)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
1.资金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
(1)财政支持
在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省市县各级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也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信贷支持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3)民间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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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
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投入资金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2.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或将城市(镇)规划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改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对新建或购买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县市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被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居民在临时安置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减免哪些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扩展资料
规划布局
一、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二、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三、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