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承担工程款吗(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代建制和BT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依据不同、运作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2、BT模式
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二、依据不同
1、代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2、BT模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三、运作不同
1、代建制
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BT模式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 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权利,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和移交。
(4)、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代建制
参考资料来源:-BT模式
代建制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代建制?
建筑工程代建单位指什么意思
你好,我是做工程管理工作的。代建制是最近几年在国内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 *** 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具体的资料请见baike.baidu/view/137892
什么叫代建制
代建制是一种形象的说法,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国际上也没有这个概念。目前对代建制的定义,比较通用的说法来源于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 *** 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 *** 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是对我国 *** 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两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即建设项目总承包);“制”是制度,规定在 *** 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它是结合国情的一项 *** 管理创新,是对 *** 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代建制”明确了 *** 投资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的合同关系,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界定,解决了投资主体长期缺位问题,从而建立起了有效的 *** 投资项目约束机制,实现了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过程的规范化,阻断了有关单位的权利寻租之路,从源头上有力地遏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传统上由业主临时组建、培训一个建设班子进行管理模式的不足——缺乏专业化管理具有的相应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职业化管理具有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成本效益受到影响。据统计,自建项目管理费用约占工程总投资的8%-10%。代建工程管理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3%-5%,项目管理成本被大大的降低了,而且“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得到较好落实,解决了超投资问题。 “代建制”的实行,进一步促进了 *** 职能转变,使 *** 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监督的监管者的客观要求。“代建制”使工程管理体制中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离,从而也起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代建费是什么意思
1、代建费,是指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2、例如某地方 *** 决定建设某一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由 *** 出钱建设。但是由于 *** 部门的管理力量不足,把项目建设交给某一个有资质的社会管理机构进行代管,从头到尾负责直到建成后交给 *** 验收。建设过程中 *** 只负责检查,不直接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材料招标采购等具体事情干预,这就是代建。要人家代建,当然要付代建费,其实就是第三方管理的费用。
3、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代建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
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是什么概念,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1。 施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都是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且仅负责工程的施工。
2。一般人们口头所谓的代建有2种。(1) 就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出资建设方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2)就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出资建设方与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合同中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没有合同总造价;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工程的施工任务通过招标与发包交给各个分包单位来完成。
代建房是什么意思
代建房 指房屋开发公司(受托方)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方)的统建房。条件是要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在建设过程中施工方、设计方、监理等不与房屋开发公司(受托方)签订合同,而直接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受托方只收取一定代理费的房地产开发方式。
什么是代建公司 是干什么的?
代建单位是指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采用的,指针对 *** 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项目,由 *** 投资主管部门(一般为发改委)组织,采用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在投资人、使用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的实施一般采用合同管理方式,要求代建单位在难以达成建设目标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代建管理费具体是什么意思? 5分
代建管理费激成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BT代建模式的是什么意思?
BT代建模式及业主招标出资者出资并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业主,业主以回购的方式从代建方手中回购该项目
BT代建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完全BT,就是整个工程全部BT出去。一种是不完全BT也就是部分BT,及将工程的一部分打包作BT招标,一部分由业主自主建设。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是什么意思
一些 *** 项目立项以后,该部门没有能力管理工程建设,就把项目委托给一个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建设,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以后直接施工。被委托的这个单位就是代建单位。最简单的是 *** 的城市投资公司。代建 *** 各部门的办公用房、 *** 公用楼房、公共设施、学校等。业主都是各个部门。城投就是代建单位。
代建制与监理关系建筑工程介绍?
代建制与监理关系可谓是难以区分,如果不是深入了解,概念方面还真的比较难理解。中达咨询就代建制与监理关系和大家说一说。
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工程建设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差异在工程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实体,总承包商向业主最终交的成果是工程实体;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合同,即根据预先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项,总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或享受工程成本低于工程合同价时的全部利润。而代建制则不同,代建合同的标的是管理服务,代建方向业主提交的是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代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咨询管理类合同,即使合同条件中带有激励属性,代建方一般既不可能承担工程成本失控的全部风险,也不会享受工程成本降低的所有效益。
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项目决策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项目管理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项目控制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竞争机制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政府监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什么叫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
扩展资料:
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差异在工程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实体,总承包商向业主最终交的成果是工程实体;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合同,即根据预先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项,总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或享受工程成本低于工程合同价时的全部利润。
而代建制则不同,代建合同的标的是管理服务,代建方向业主提交的是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代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咨询管理类合同,即使合同条件中带有激励属性,代建方不可能承担工程成本失控的全部风险。
参考资料:--代建制
代建制是什么意思?
“代建”是指拥有土地的委托方,提供除开发建设以外其余所有事项的管理服务。
所谓“代建项目”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我国代建制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厦门市在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中,首次采用政府部门代替项目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管理模式探索。
从核心本质上来看,“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
代建项目管理流程:
1、建设方案制定
项目策划阶段,对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的前提条件、重要的技术问题、竣工日期及经费要求进行分析,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并准备项目实施方式的报告。
2、建立项目组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报告选派合适的人员担任项目组成员,要求对项目组有充分的解释,分配合理的职能和责任,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策略,提醒注意可能出现问题和风险,并建议有效的解决措施。
3、组织审查
按照建设和道路、水利、港口、信号等多部门审批流程,通过技术可行性研究、资金预算检查、工程勘察和施工许可等,变更建设工程审查文件或参考。
4、预算编制
根据建设投资计划,制定建设项目预算,把建设用材、劳务费、工程机械设备投资等分类总结,确保项目建设预算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以上内容参考:-代建项目
“代建制”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又冒出一个新名词“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采购资金、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采购人。
近两年,北京、重庆、深圳等许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广这种制度。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避免政府部门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的空间。
笔者认为,“代建制”实际上是在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压抑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此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权力租金”现象的发生,也不可能消除腐败现象。
首先,看“代建制”的构成要素。不论是采购主体、资金来源、还是采购对象,“代建制”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现行法律效力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均不得规避法律的调整。从“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
其次,从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透明、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理由是:其一,采购人可以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采购人不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与设租人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权利主体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
以上,只是笔者耳濡目染的几种情况。具体“代建制”项目中的“权力租金”交易方式和获取方式更多,不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委托,都有“权力租金”的生存空间。而且,我国招投标法还为设租与寻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在无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所推行的“代建制”这种制度不可能避免“权力租金”,故“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