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官网)
监理如何审核施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预付款、工程款审核程序统一规定
第一步:“预付款”申请:总包及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业主申请(可不经过监理审核),业主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向各总包及施工单位办理的“预付款”手续,但要在监理备案(即用款审批表);
第二步:“进度款”申请:总包及施工单位首先向监理提交如下“表格文件”: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1/施工用表)
2、本月工程计量报审表(附件2/施工用表)
3、本月工程量汇总表(附件3/施工用表)
4、本月工程形象进度(附件4/施工用表)
第三步:“表格文件”递交:监理收到以上“表格文件”后(各总包及施工单位先提交给监理资料员孙朴华处),资料员按规定要求分别送给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重点本月的合格工程量及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等),最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给总监审批最终工程款额(重点检查本月形象进度%和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等);
1、监理资料员按总监要求,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5/监理用表,由监理方填写,业主见到此表/附件5后,方可办理后续支付手续)
2、业主收到监理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填写“200万吨焦化工程(项目)用款审批表”,各总包及施工单位按业主“用款审批表/业主表格”要求送至总监签署意见。
第四步:“工程款支付达到80%”控制点:总包及施工单位应提前或同时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后,监理方可按80%控制点支付工程款。否则扣减2-5万元,待全部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后,再支付扣减部分工程款。
第五步:“竣工结算”的要求:如总包及施工单位未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等,监理将不受理竣工结算书,待其全部提交后,方可受理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工程支付报审表审查意见怎么写
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书
( 年 期,总第 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公司根据合同第专用合同条款第 条约定,经审核本期监理单位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意见及承包人工程款支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本期实际完成工程量(款) 元,根据合同第专用合同条款第 条约定,同意支付工程款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建议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审核意见如下:1.本项目合同价款:¥ 元(其中扣除甲供材料费:¥ 元,扣预留金:¥ 元,应付合同价款:¥ 元)。2.监理本月审核完成进度款:¥ 元。3.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本月完成工程款:¥ 元。(其中合同范围内:¥ 元,设计变更:¥ 元,工程洽商:¥ 元)。4.承包人累计完成工程款:¥ 元。(其中合同范围内:¥ 元,设计变更:¥ 元,工程洽商:¥ 元)。5.累计已付工程款:¥ 元。(其中合同范围内:¥ 元,设计变更:¥ 元,工程洽商:¥ 元)。6.本期应扣工程款:¥ 元。(其中合同范围内( %):¥ 元,设计变更( %):¥ 元,工程洽商( %):¥ 元)。7.本期扣回预付款:¥ 元,累计已扣预付款¥ 元,占预付款比例 %。8.其他相关扣款(若有):¥ 元。9.本期应付工程款:¥ 元。(其中合同范围内:¥ 元,设计变更:¥ 元,工程洽商:¥ 元)。10.本期扣完预付款及其他相关扣款后应付工程款:¥ 元,累计应付款¥ 元,占应付合同价款 %。附件:1. 已完工程量清单及变更洽商审核明细表。造价咨询单位(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意见要怎么写
1.《计量支付申请表》只需在“同意”“不同意”选项上打对勾即可,如选“不同意”,在下面说明处写明简要原因,此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注明日期;
2.《计量支付表》、《工程量汇总表》,这两种表的下方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一栏,无需签署意见;
3、《工程计量表》有一栏“专业监理复核计算结果”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意见怎么写
法律分析:监理单位肯定要审核施工单位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并且审核工程价款还是总监干的活,监理工程师没资格 。
一般要报如下资料: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已完工程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报验表及计量资料、合同单价项目支付明细表、合同合价项目支付明细表等
总监审核上述资料后,扣除该扣除的款项后,出具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及月支付审核汇总表后,业主接到此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审批,将本月工程价款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