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选择法院(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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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法律主观: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能够选择管辖法院吗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不管提起何种诉讼,民事诉讼也好行政诉讼也好,都需要当事人知道管辖法院是哪个,但是对于很多人不懂法的人来说,他们不懂得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就要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其实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比民事诉讼简单,我们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就要找到被告,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就要找到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法律客观: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向哪个法院提起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一、行政诉讼向哪个法院提起

?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管辖法院确定之后,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呢?通常,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公民起诉,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及公文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行为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对该类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被告对该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告政府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 法院 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行政诉讼法 》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 户籍 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去哪个法院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它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主要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做了相关规定: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两种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意思: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

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

4、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5、防止滥诉。

6、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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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有债务一方还不起,法院会让其配偶一并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只要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夫妻二人都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该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债务人偿还不起的话,法院会 ...
2023-12-07 16:41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多少钱大概,车祸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23年,对于九级伤残的受害者,保险公司应当为受害者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损失承担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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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4:01

案件到法院多久判刑

案件到法院后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判刑,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 ...
2023-12-13 15:16

法院保全结果告知原告吗(法院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原告怎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
合同
584热度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怎么写一、概述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是用于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书面协议。在达成协议后,事故双方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赔偿,从而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法律诉讼。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协议书的撰写方法,包括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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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2:45

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了,合同的效力怎样确定

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了,合同的效力: 1、如果当事人事先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效力; 2、当事人未约定的,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如果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
2023-12-04 15:20
你知道一审裁定之后可以上诉吗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审裁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对于一审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以寻求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二审。本文将围绕一审裁定及上诉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一、一审裁定的法律效力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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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1:39

合同履行地确定的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地确定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
2024-01-03 16:26

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根据规定,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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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不可以去法院起诉

债务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 ...
2023-12-12 15:04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仔凳戚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 ...
法律
577热度

37天是否必须确定批捕不批捕

37天不是必须确定批捕不批捕。被刑事拘留的37天内,不一定会被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是七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 ...
2023-12-04 15:10

强制执行会传唤原告和被执行人吗(强制执行法院会传唤被执行人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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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还需要开生效证明吗

需要。生效证明就是指法律文书过了上诉期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生效证明分为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证明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生效证明。生效证明是利人实现法律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很多时 ...
2023-11-24 15:48

行政诉讼原告要提供证据吗(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吗)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未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承担提供证据,言而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 ...
合同
420热度

轻伤二级原告不要法院调解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
民事
424热度

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是什么

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 ...
2023-11-24 15:23

立案后原告不接法院电话(立案后法院会给原告打电话吗)

二、传票送达后多久开庭不去可以吗在送达的传票上有开庭的时间,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去参加庭审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扩展资料: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
民事
396热度

法院有官司影响申请信用卡吗

法院有官司影响申请信用卡。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有很多的好处,可以给持卡人一定的额度,供持卡人消费,而办理信用卡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信用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法院被执行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并且执行法院判决的,没 ...
2023-11-24 15:41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 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民事
417热度

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原告主体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原告主体的确定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责任方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方涉及刑事责任,那么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2.事故责任方是否涉及行政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方涉及行政责任,例如交通肇 ...
2023-10-09 18:38

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怎么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法律主观: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合同纠纷时根据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纠纷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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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成轻微伤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吗

被打成轻微伤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法律规定,被打成轻微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 ...
2023-11-28 15:29

原告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立案了(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会立案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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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是什么意思(诉讼费用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三、民事案件诉讼费用(一)民事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由谁承担一般来讲,在起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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