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要提供证据吗(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吗)
原告是否有义务根据被告人数提供证据
所谓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虽然现在不少学者在研究反向行政诉讼制度,不过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原告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未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承担提供证据。根据公法谦抑性原则,原告并没有义务提供证据。
不过,现实诉讼中,原告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处罚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其权利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即,原告需要提供行政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
除了上述初步证据外,原告在诉讼中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用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等情形。例如,之前代理的一起因扰乱公众场所秩序被行政处罚的诉讼,通过原告提供的视频录像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并未在行政机关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当天参与非法聚集,从而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并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言而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由被告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反证,但是,没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合法。
在行政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哪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被调取的证据材料可能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还可以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取的其他证据。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调取申请,并说明所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力及调取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是否同意调取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调取申请。
是否能够调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的意见并不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可能存在主观性和局限性,不能代表客观事实。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可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问题的存在,那么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原告或第三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调取的证据材料可能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调查证据或者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提出,并说明所需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及理由;需要证据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提出证明其证言对于解决案件有重要意义的理由。
行政诉讼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吗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需要新的证据吗
法律主观:
在现实生活中,谈话间也会经常有“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这样的对话,可见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生活中的纠纷,都需要证据。
一、行政诉讼二审有新证据的处理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4、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法律主观: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基于证据的重要性我国对证据也是有相应的要求的。
行政诉讼证据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什么
法律分析:行使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其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事实,并且提交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