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有疑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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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原告提供虚假借条是假的会怎么样

法律主观:

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有效凭证。借条需要真实合法。如果是伪造的借条,通过虚假诉讼侵犯当事人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发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是伪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由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安机关立案调查。律师建议,贷款诉讼应以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关系为基础,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触及法律底线,不挑战法律权威;发现对方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客观: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提供假借条,被告答辩说明原告假借条,为什么法院还是要开庭

原告提供假借条,被告答辩说明原告假借条,涉及到假证据,需要当庭让双方进行质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原告有借条被告不认可咋办

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如果被告不认可,又拿不出任何证据去证明这张借条无效,人民法院就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因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债务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不过,原告只有借条也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一、原告有借条被告不认可咋办?

被告不认可借条的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经法院查实,如果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5、主体瑕疵。

如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且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果该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该合同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借条确实是借款人亲笔所写,而且原告各方面的证据都能证明对方欠钱不还,即使被告方不认可原告的证据,也不会因为证据得不到被告的认可,法院就没办法出具判决书,只要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即可。

民事经济纠纷中被告对原告有质疑,是否可以指正?

一、可以指证。因为,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都有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理由,只要举证实,就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这是你胜诉的关键。

二、被告不能胜诉。

因为,被告人写有借据,且原告已经将汇入被告人单位领导的银行卡里,应该由被告追回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建议追加被告领导为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出证据认可,内容上有异议这代表什么?

===证据是真实有效的,但对于证据所载明的内容,被告的理解和解释,与原告理解和解释的不一样,也就是说,原告通过证据想要证明一个目的,被告对这个证明目的不认可。

===比如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根据这个借条,原告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夫妻二人,而没有签字的那一方则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对证明目的提出的异议,但对借条本身没有任何异议。

民诉经济案中被告对原告出借条被告不认可怎样法官会怎样认定

民间借贷受民法的支持。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十二章全章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被告否认原告提供借条是自己所写

1、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否认借条为其所写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借条进行司法鉴定。

2、如经鉴定借条非被告所写的,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如经鉴定属于被告所写的,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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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15:22

原告起诉被告是否需要请律师(原告起诉被告需要什么材料)

我是原告被告一审不服二审还需要请律师吗民事案件在二审的时候还是有必要请律师的,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强行规定二审的时候必须请律师,二审建立在当事人提出了上诉的基础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写清楚了上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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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写借条就是重新认定债权吗

重写借条就是重新认定债权。借条到期应当还款,不能及时还款,应当写还款计划或者重新打借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 ...
2023-11-17 16:24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有疑问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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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借条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2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 ...
2023-11-27 14:22

民事诉讼判决时通知原告吗(民事诉讼被告缺席判决,原告获胜吗)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一、固定证据和准备证据(1)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样,个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等,所有的证据都按照时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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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借条一般怎么办

债权人已经死亡,其借条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因为债权人死亡其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所以借款人还是需要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 ...
2023-12-19 14:07

诉讼费原告承担计算公式(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法院收取诉讼费标准公式法律主观:按照国务院公布的《 诉讼费 交纳办法》的规定,各类案件的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 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十、 商标 、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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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效期多长

借条本身的有效期为永久有效,但是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 ...
2023-11-14 15:30

民事诉讼原告提供伪证(民事诉讼原告提供伪证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是触犯什么罪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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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写借款借条

当事人要写借款借条的,则其中应当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方式和还款的具体期限等内容,且签订借条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 ...
2023-11-14 15:30

被告败诉后承担原告律师费(被告败诉要承担原告律师费吗)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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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探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去探监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 ...
2023-11-09 15:12

原告起诉后多久通知被告(原告起诉被告费用该谁承担)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起诉书法院受理后多久能通知被告起诉后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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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定要15天内提供证据吗

被告不一定要15天内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举证期限是15天,但是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 ...
2023-11-30 14:57

原告没有借条就说借款(原告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证明)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欠钱起诉对方没有借条怎么办欠钱不还起诉没有欠条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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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告起诉冻结了我的财产(起诉离婚被告可以冻结原告财产吗)

1、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一般司法冻结银行卡不会自动解冻的,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将银行账户解冻,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权利自己解冻,因欠钱被法院起诉账户冻结了的,当事人应当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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