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庭前调解技巧(作为原告庭前调解技巧有哪些)
调解员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调解员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如下:
心理调解法,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各方会有各自在诉讼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诉讼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赢得当事人信任调解法,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方面调解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
过错剖析法一般来说民事纠纷中,双方都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罢了。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小的方,其起诉至法院,就是要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头调解法的运用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这种方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调解员有很明确的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调解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人民调解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庭前调解是在法庭开庭之前的调解程序,目前也有很多人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自己与他人的纠纷,避免双方在法庭上对薄公堂等等。既然要庭前调解,就要知道具体的流程。那么,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听一听我给出的详细讲解。
庭前调解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庭前调解的程序为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民事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不同的解决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就调解来说,它的优点就是解决起来快速简便,缺点就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调解就没有意义。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2、背靠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3、亲情融化法。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处理法。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一个“钉子”一个“斧头”,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有的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这时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5、换人调解法。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6、法官、人民调解员、委托代理人互动调解法。
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法官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同时在法官的正确引导下积极促成协议。另外在村委会调解时法官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指导村委会依法调解,与村委会共同努力协调一致,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一般有12类。分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房屋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人身、财产权纠纷;土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是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其他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有什么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操作方法
01
遵从自己的内心,解铃还须系铃人。
与他人有着怎样的千思万绪,还是自己最清楚。只有遵从自己的内心、做到无愧于心才能有效远离矛盾纠纷。

02
真诚的沟通,以理服人,让自己和对方都能够心悦诚服。
想要别人心服口服,必须要先让自己心服口服。
讲道理,使对方也能够站在客观的角度思考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03
提高自己的修养,不要出言不逊、动手伤人,谁先动粗谁就输了。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管对方如何张牙舞爪,自己都要时刻保持冷静。必须自己要“占理”,不能强词夺理。要不然只能使矛盾越激越厉害,最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有理,谁强词夺理,大家心里都明白。争取到群众的支持,使对方望而却步。

04
不要一味迁就他人,适当与人保持距离,保持自己的框架。
车与车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才能避免追尾。人也是一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感,一味迁就终会伤人伤己,导致一拍两散。就好像相互取暖的刺猬,只有适当保持距离,这样才能避免彼此相互受到伤害。与陌生人之间,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这样才会让彼此感觉好一点。靠的太近,会让彼此都会感受到对方的威胁,心理学上面叫做“心理侵犯”。

05

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
冷却降温法,即是当矛盾纠纷激化时,我们不要盲目地前去处理最好等双方都冷静下来把气消了再去处理,说白一点就是拖一拖处理时间。
情理交融法,即是用情来说服矛盾双方换位思考彼此的原因。然后循循善诱矛盾双方,因势利导进行化解。
扶正祛邪法,用正气压制邪气,即是对蛮不讲理的矛盾人给予一定压制,告知其一意孤行的后果。从而保证正气之风倡导和盛行,做到以理服人。
案列引导法,通过自身所处理的相似案列加以引导矛盾双方向和解的方向转化,不要闹的不可开交,最后走上不必要的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去不必要的麻烦。
调解民间纠纷应注重的要素
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纠纷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这五大基本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是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是指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二是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
三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
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是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
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调解员就要充分掌握纠纷情节便于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这个道理。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
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有抓住了原因,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继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有些人还保留着遗产“传男不传女”的错误观念。因此,应当在继承过程中强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男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具体表现在: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2、养老育幼,保护弱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权利义务相一致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法定继承的具体方案,实际是推定该方案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普遍的社会评价。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导向,鼓励养老助老良好风气的形成,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遗产效用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时,调解人员可适时提供一个各方共赢、促进遗产充分利用的方案,有助于快速达成调解方案
法官庭前调解的技巧
法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揣摩,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调解技巧和方法。
1、多元化、弹性化、开放化、自主化的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非常善于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有些法官却不注重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导致许多案件久调不解、调而未解。法官调解的方法妥当与否,直接影响着调解的进程和效果。
2、调解时法官首先要及时有效释明法律法规,对因不懂法的当事人通过讲解法律规定使其释疑解惑,化解不必要的矛盾。释明法律时,态度要诚恳,语言表达要清楚、准确、通俗、亲近,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法律规范。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调解,有时是因为信息不全面、不对称、不畅通导致的。法官要畅通信息交流,以对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传达,也可鼓励当事人双方进行信息的交换,改变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全面、不对称的局面,为顺利调解打下有利基础。
3、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认识者、评估者和决策者。因此,法官作为公正的中立者,应当帮助当事人分析、评估利害,并帮助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和衡量,指导其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决策。法官调解时还要善于平衡各方利益。除了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平衡协调,组成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同独立主体之间,作为当事人的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或次级组织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的利益分歧,也离不开法官的平衡协调。要成功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分歧和冲突,法官必须在展现亲和力的同时要配以高超的技巧。在协调利益时,应当鼓励灵活性,要引导当事人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而消除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戒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弭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
4、调有方,大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法官可应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当事人参考。司法实践一再证明,法官通过激励各方当事人关注双方相互对立的立场背后存在的共享的、兼容的利益,就可能提出富有创造力的方案,或者作为第三方提出富于创造力的解决方案并为双方所接受,收到“双赢”的结果。这种“增量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实现原有的权利和价值,还能够创造新的价值,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5、法官既要会调,也要会解。在调解时,法官要寓教于调,引导当事人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和履约意识。调解协议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谅解,双方当事人都为此投入了成本,因此调解协议的达成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主观上必须诚实、善良,不得假借调解的名义意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时,法官要告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约自觉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的后果。
庭前调解怎么调解
一、如何搞好庭前调解
1、即诉即调,一步到位。
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2、上门服务,就地调解。
目前有的人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一是怕影响双方感情,二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人力、财力,异地打官司一去就是十多天,有的几个月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心平气和进行协商,通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人乐意接受。
3、高效率,快节奏,一竿子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一次性解决问题。
一要解决实体问题,二是调解要一步到位。调解的方法上:
(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如一次调解不成,让当事人长时间去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人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到处拉关系、说情,甚至阻挠;有的当事人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人的挑拨、刁难,无事生非,当事人便故意把问题搁起来,或逼对方让步;有的当事人找代理人,钻法律的空子,吹毛求疵,以种种借口搪塞,本应履行的义务也不愿履行了。当然,找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的纠纷有了代理人问题也解决的比较快,但有的适得其反,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越扯越激。因为代理人总是要寻找种种理由为当事人辩护,有的甚至不顾法律规定,不顾问题的解决,故意将水搞浑;有的当事人为了躲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走了之,这些无疑给处理纠纷带来莫大的麻烦。调解时不能“放虎归山”,要连续作战,一气呵成。
(2)调解达成协议后,要立即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就算结了。如调解达成了协议,不及时送达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一旦有其他想法便会反悔,使调解前功尽弃。人民法院事前可制作统一格式的填空式的简易调解书,只需要填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案由、权利义务事项就行了,这种方法很好,简单省事,有利于及时结案。
4、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民事诉讼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
二、庭审前要不要庭前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是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就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对“如何搞好庭前调解”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处理好庭前调解的相关有效办法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