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索赔申请书范文(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理赔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解答交通事故理赔执行申请书的写法:(1)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写清楚申请的事项。(3)事实与理由。(4)申请书尾部,要由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二)事故发生后引起的损害(人员和财产损害)。
(三)要求赔偿的项目。
(四)事实和理由,要清楚事故的来龙去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等。在理由部分要写清楚要求对方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才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3、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4、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5、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中应对索赔的项目进行明确的说明。在对交通事故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时候,当事人应准备好充足的材料,这些材料中包括了就医证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等,如果涉及到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保险超过报保时间申请书怎么写
一般事故发生后,要在48小时内报保险,最好能现场报,因现场有证据让保险公司提取。如果超出这个时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
1、因当时你没有报保险,也没有报警察,过了一个多月了,保险公司是不会承认的,警察也无法处理。
2、就算保险公司承认这个事故,警察也给你处理了,若没有正规医院开的单据,保险公司对这个医药费也是不承认的
下面这个有点长
交通事故理赔申请书
保险合同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营管处代码: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编号: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可多选): □ 医疗类(AMR/HI/HR/PHI) □ 非医疗类 □ 豁免保费类
申请理赔险种(所有保单):
事故者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
事故原因:
意外适用
意外发生的日期及时间:
意外发生的地点及经过:
受伤部位及伤势:
请如实填写以下诊疗经过
意外是否报告公安部门? 口 是 口 否
若是,请写明事故处理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
疾病适用
本次疾病首次出现症状的日期和描述:
请如实填写以下诊疗经过
既往是否有相同住院病史?若有,请详述:
本次住院过程中有无转院?若有,请详述:
若发生身故,是否已经或将会由法医调查死因?
口 是 口 否
如是,请详述:
若发生身故,尸体是否已经检验或解剖?
口 是 口 否
如是,请将检验或解剖报告副本交本公司。
若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请列出被保人最后一次治病的医院/医生名称及地址、诊治日期、病因。
特别提示:根据2007年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统一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会议精神,本公司对之前未按行业规范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将在客户理赔时,按有利于客户的原则处理。
诊疗经过:
日期/时间诊断医院名称医师名字
首次就诊
入院前门诊
入 院
出 院
意外事故必填:
事故者职业内容:工作单位地址:
事故者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标记为必填项目
被保险人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 是 □ 否 若是,请填写下列内容:
承保公司保单编号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是 □ 否
本次理赔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已经结清? □ 是 □ 否
索赔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索赔申请资料提示: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残疾豁免保费重大疾病医疗注1,非身故的理赔申请书必须由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填写签字,未满18周岁的受益人由监护人代为填写签字。
注2,若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除提供未成年人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注3,身故、豁免保费、重大疾病理赔,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明需提供原件。
保险合同正本
理赔申请书(注1)
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明(注2,3)
门急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出院小结及病情诊断证明书
住院费用清单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死亡证明书(正反两面)
户籍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
残疾鉴定书
事故证明(如交通责任认定书)
病理组织检验报告
理赔时效: 对于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理赔案件自立案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对于资料不全或者需进一调查、核实的理赔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天内作出理赔决定。
本人同意贵公司以以下勾选方式之一支付理赔款项:
□ 现金
□ 默认银行转账:默认转入本公司预留授权账户
□ 其他银行转账:转入申请人的其他个人账户,请同时提供申请人的账户存折复印件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贷记凭证: 汇缴件适用,请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声明
收款单位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及理赔申请人授权及声明
1.所有曾为被保险人诊治的医生出示的合格有效的书面诊件,以及贵公司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他各种证件,均作为理赔证据的一部份。
2.本人明白本人所填写的理赔申请书,并不代表贵公司已承诺向本人履行赔付责任。
3.本人在此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均确实无讹。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4.本人授权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以及凡熟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之人士,均可将事故者此次意外或疾病,既往之病症及病历之详细资料向贵公司及其代表说明。
5.本人即使死亡或丧失能力,本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不可撤消或废止上述授权而仍需受此项授权约束。此授权书之副本与正本具同样效力。
业务人员填写(理赔金额一万元以上适用)
经审查 等证明文件,确认投保人与受益人属于 关系。
申请人签字: 见证代理人签字: 申请地区:
交通事故诉前保全申请书范文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xx市x号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请人:xx,男,汉族,鲁轿车驾驶员,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xx市x路x号x室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轿车予以查封。
2.保全数额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xx月xx日,在xx市xx路与xxx路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鲁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元,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给申请人还造成了误工、营养、护理、交通等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特提供担保物:鲁轿车
车主xxx,
身份证号,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变更交通赔偿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性别,____年_月__日出生,_族,住址:__市__巷__号,联系电话:_____. 委托 代理 人:___,性别,__ 律师 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案号为___的诉____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 诉讼 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______元(包括 医疗费 ______元、误工费____元、 护理费 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营养费___元、交通费___元、 残疾赔偿金 _____元、后续治疗费____元、精神抚慰金____元、鉴定费____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 交强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和第三人____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____ 分公司 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经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申请时间:____年_月__日
车险的索赔申请书怎么写
车险索赔材料标准
序号材料名称获取渠道及标准
1保险单正本承保时由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留存。
2索赔申请书报案时填写,填写标准见样本。《索赔申请书》需有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签名,非私人车辆应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由交管部门提供,证明内容应包括出险时间、地点、车辆牌照号、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及赔偿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交管部门提供。“调解书”中应列明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或分摊金额,主次责任的应明确责任比例。
5三者的赔偿收据及损失清单三者受损车辆的赔偿凭证由交管部门提供,对非车辆损失如:电杆、树木、建筑等,承修单位提供修复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6修车发票有承修单位提供。发票的台头应注明车辆的车牌号。发票应为维修行业正式发票。
7施救费票据由施救单位提供。其发票应为税务部门核发的有效发票。并注明使用车辆类型、吨公里数及施救内容
8行驶证复印件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盗抢案件应提供行驶证原件。
9驾驶证复印件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
10驾驶员会员证复印件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正反面均须复印。
11赔款收据保险公司提供样本。被保险人签字(个人)或盖章(单位),领款时交保险公司。
12伤病诊断证明、病历由治疗单位提供。治疗单位应是交警队指定医院。转院治疗的应提供转院证明或交警队的确认证明并加盖交警队公章。
13医疗费用单据由治疗单位或受害人提供。其医疗费用应为结案前发生的,且票据为税务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
14交通事故评残证明由司法部门的“伤残评定委员会”提供。
15抚养证明、赡养证明由公安部门提供。注明家庭全部成员构成(包括已婚人员)及相互关系,复印户口卡片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16死亡证明由法医或医院提供。派出所提供销户证明及死者身分证复印件。
17误工证明或护理证明由伤者方提供。证明上应注明月工资标准,误工天数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月工资收入超出纳税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18车辆购置附加费原件购车后由附加税征稽部门提供。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19购车发票原件汽车销售商提供。二手车需提供交易票据。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20被盗车钥匙需提供原车钥匙。原钥匙丢失或补配的需写出丢失经过。车钥匙丢失免赔5%。
21盗抢车辆未侦破证明公安局提供。证明上应加盖丢失地派出所、分局及公安刑侦局(原公安五处)公章。
22养路费停缴证明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注明停缴日期加盖公章。
23车辆丢失登报证明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丢车声明。需提供带报头的报纸原件。
2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签发。
25存车场厂发票由存车场厂提供。
26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加盖公章,私人车辆需签字。
27盗抢车辆封档证明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提供。
28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自行复印提供。
29行驶证原件车辆管理所签发。
30火灾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31暴风、暴雨等证明由气象局提供车辆受损时间的相关暴风、暴雨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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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伟诉被告侯水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征得原告同意,依法追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录辉、被告侯水斌的委托代理人马银霞、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32.03元、误工费7182元、护理费15188.5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6462元、二次手术费175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47元、交通费536.5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87338.03元。由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侯水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水斌辩称:1、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请求数额过高。原告为农业人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次手术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的伤情没有影响到功能障碍,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侯水斌为酒后驾车而不是醉酒驾车,所以安诚保险公司不符合免责条件,故保险公司应对原告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侯水斌支付。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2、被保险人侯水斌存在酒后驾车事实,我公司根据交强险条例,只需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它损失不应赔偿。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侯水斌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偃师市交警大队2008039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侯水斌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侯水斌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但上面显示有侯水斌酒后驾车的事实。
2、原告受伤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单据、2008年7月、8月工资表、误工证明、护理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25032.03元、被告侯水斌垫付20000元。原告为汽车修理工,月固定收入为1900元。住院期间为二人护理,护理人员均是城镇户口,护理费应按城镇居民误工计算。
被告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为:对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单据无异议。原告为农业户口,误工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护理证明写明为一人24小时看护,原告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护理应按一人费用计算。原告的工资收入应按司法解释规定,固定收入应提供事故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证明,原告提供的是两个月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的固定收入。对其它证据无异议。
3、交通费票据计536元。证明原告受伤后转院、出院、检查及护理人员来回坐车的费用。
被告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为:交通费应与转院、出院、检查的人数、时间相吻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意见同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一致,原告提交的出租车票据连号,车票数额过高。
4、伤残评定书和二次手术评估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二次手术费用为8000元,加上护理等其它费用为17550元。
被告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为:对伤残评定书和二次手术评估意见书无异议,原告要求二次手术护理费用应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原告的内固定物尚未取出,伤残评定过早,对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二次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赔偿。
5、房产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虽是农民,但迁入偃师市居住多年并有住房。被抚养人为三人,父亲高殿选71岁,母亲景云琴69岁,兄妹四人。儿子高英钧7岁,城镇户口。
被告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是农民,收入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抚养人原告父母的生活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消费计算,由原告兄妹四人共同承担。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080001494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与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保险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车不属赔偿范围,本案损失应全部由被告侯水斌承担。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证明原告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赔偿范围。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侯水斌是酒后驾车而不是醉酒驾车。
被告侯水斌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侯水斌是醉酒驾车,故不能免责。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侯水斌酒后驾驶豫CQ927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商都东路由东向西行至中医院门口,驶入路左,与对向原告高伟驾驶的无号牌轻型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偃师市交警大队调查勘验,认定被告侯水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锁骨骨折。2、右侧腕关节骨折、脱位3、左侧挠骨骨折。4、右侧关节髁间隆突骨折。5、头面部、左小腿皮肤裂伤。原告高伟在偃师市中医院抢救4天,后转入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共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24445.79元,因原告多处骨折,伤情严重,住院期间由其妻和姐二人护理。出院医嘱为:1、继续对症治疗。2、定期复查。3、加强功能锻练。4、择期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出院后,原告又定期到医院进行检查,花费检查费586.24元,原告伤情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被告侯水斌垫付医疗费20000元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侯水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致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对此次交通事故,偃师市交警大队第2008039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认定,被告侯水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侯水斌交强险的车辆承保单位,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侯水斌系醉酒驾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该损失应由被告侯水斌承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原告做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向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行使求偿权。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进行抗辩,认为被告侯水斌醉酒驾车,责任自负,但该条款只是对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垫付抢救费用和向致害人追偿问题所作的规定,并不属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且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和驾车人也无与此条款相对应的情形发生,故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受伤后,全身四处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对原告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均有较大的影响,被告应按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出据的相关票据数额为24445.79元,后期检查费用586.24元,计25032.03元,被告侯水斌已垫付20000元,原告实际支出5032.03元;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原告伤前为偃师市城关镇豫苏汽车修理部修理工,对此原告提供有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工资表,能够证明原告每月固定收入为1900元,误工费应从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之前一日,共113天,应为:1900元÷30天×113天=7156元;原告住院期间因伤势严重,住院期间其妻、姐两人护理,虽然医院出具1人24小时陪护的证明,但1人如果长期得不到休息,无论人的体力和精神是难以承受的,故原告要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两人计算也在情理之中。两护理人员均为城镇居民,护理费应按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3231元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为:13231元÷365天×27天×2人=1957元;原告出院后,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择期二次手术,说明原告出院时伤情尚未痊愈,且身体原因至今将近一年内固定物没有取出,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院后1年1人的护理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应为:13231元÷365天×365天=13231元,两项共计15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20元计算,应为:27天×20元=540元;营养费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出院时的医嘱,可按每日10元计算,时间算至出院后3个月,应为117天×10元=117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为农业人口,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原告虽为农业人口,长期在偃师市区工作并买有住房,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我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10级伤残)计算20年,应为:13231元×10%×20年=26462元;原告二次手术费经评估为5000元—8000元,因原告全身多处骨折,体质较差,费用可按7000元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二次手术时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到时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有被抚养人三人,父亲高殿选,现年71岁,母亲景云琴,现年69岁,两人均为农业人口,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被告需赔偿生活费的时间相加共计20年,按照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044元的10%计算,原告兄妹四人,被告只需赔偿原告依法应承担义务的部分,应为:3044元×10%×20年÷4人=1522元。原告儿子高英钧,现年7岁,城镇户口,被告应按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8837元的10%,赔偿原告应承担义务部分11年,应为:8837元×10%×11÷2=4860元,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6382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共536.50元,根据原告治疗中的转院、出院、检查及护理人员往来的实际情况,数额基本吻合,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伤残评估和二次手术评估,两次费用900元,均为被告侯水斌违章驾车,致伤原告所产生的费用,原告要求赔偿,应予支持;该交通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综合被告的赔偿能力,应赔偿4000元为宜。综上,原告受伤后各项应赔偿费用为74366.53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限额所包括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计59724.5元,因医疗费所包括的医药费5032.03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17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计13742.03元已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除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外,其它3742.03元及两次评估费900元由被告侯水斌承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59724.5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10000元。
三、被告侯水斌赔偿原告高伟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3742.03元及两次评估费用9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条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元,由被告侯水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