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共调解多少次
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期限
一、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及期限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寄希望于交通事故承办民警的赔偿调解。的确,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公平的调解也是最廉价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主,非经两次神敬肆调解并出具《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事故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
所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而言,交通警察一边认定责任,一边主持调解;既当警察又当法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损害赔偿强制调解权被收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是事故当事人自愿并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并且调解必须是在责任认定做出后双方无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开始。
否则如果发生如下这些情况则调解终止:一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二是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告稿烂知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游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共调解几次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此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两次。
法羡旁祥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兄搏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启羡事诉讼。
交警调解交通事故一般会进行多少次?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争议,当事人可请求交通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如果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 交通管理部门 调解的,必须在收到 事故认定书 之日起10日弊袭内一致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后,交警部门并雀卜判不马上进行调解,造成人员受伤,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进行,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进行,如果还有财产损失,应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顷改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规定具体如下: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档液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0、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1、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2、损尘慎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派蠢敬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多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一、交通事故调解理赔的流程是:
1、妥善搜迅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2、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3、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经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卜漏哗: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警转交的,交警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型行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几次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调解协商一般是没有次数限辩迹芦制的,发生交通州顷事故后,事故双方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并可携带以多次进行磋商。对于一些差距过大,明显调解不成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不再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