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以二审
招投标采购项目已验收结算有二审的必要吗
1、没必要。采购类项目已验收结算没必要二审,因为二审工程结算审查仅限于纠错。二审工程结算没有法律具体规定。事实上,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在一审中完成事实认定。
2、因此工程结算是初审,是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而结算审计是二审,是在负责结算的单位审核基础上的审计,一般不需施工单位介入,需施工单位到场时也往往在最终交换意见阶段。
3、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并且存在严重徇私舞弊腐败现象,因此,在审查隐蔽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
工程结算二审审减超过3
1、是。根据资料查询可知一般一审项目会有30%~20%左右的审核空间,二审的项目就很少了,因为一般一审项目合同会约定二审审减额的比率超过一定范围,会追究一审审查不严格但是一旦有就会立案的。
2、由施工方支付。现在很多合同是签订的:如果审减额超过申报额的10%,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小于10%,审计费用由甲方支付。建筑工程审计包括程序审计和投资审计两大项。
3、工程审计审减率不能超过多少建设工程审计中审计减少的审减率是多少或者不能低于或高于多少,如果审减额超过申报额的10%,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小于10%,审计费用由甲方支付。
4、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正常范围(正负)5%,超过5%的要有处罚,核减额是指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经过审核后,如果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小于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便是核减,其核减的数额就是核减额,反之是核增。
5、一般一审项目会有30%~20%左右的审核空间。
6、工程款未支付,二审审减了监管单位有很大的责任。工程款未支付,二审审减了监管单位有以下很大责任:监管不力责任:监管单位未能在工程监管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导致工程款项无法结算,可能会被认定为监管不力责任。
工程结算二次审计是否合法
1、法律分析:工程结算可以二审,但是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来说,仅仅局限于纠错。
2、协议约定由谁付钱进行审计,就是指单方面审计,不允许做第二次。但是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法院会指定审计,就算是第二次审计。若非协议约定,并且无纠纷,其余都可以做两次审计。
3、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5、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建设方施工方建设方委托的审计公司都已签字盖章。
6、工程结算审计,施工单位不认可,可以另找一下单位重新审计。
政府工程结算二审审减超过3是否立案
只支付审计基本费。工程结算二审审减超过3,发包人只支付审计基本费,承包人支付超出部分审减金额的审计费,工程结算审减金额在3%范围内时由发包人支付审计费用。
一般一审项目会有30%~20%左右的审核空间。
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正常范围(正负)5%,超过5%的要有处罚,核减额是指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经过审核后,如果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小于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便是核减,其核减的数额就是核减额,反之是核增。
没有规定。但现在很多合同是这么签订的:如果审减额超过申报额的10%,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小于10%,审计费用由甲方支付。建筑工程审计包括程序审计和投资审计两大项。
工程结算二审的权限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可以二审,但是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来说,仅仅局限于纠错。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审计部门。原来一审、二审的定义是将同一份结算资料交由二个审计部门审计,各自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实际这种审计的性质是并列关系,比的是各自的实力。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通常以纠错为目的。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