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谁的责任)
公对公转账可以不开发票吗?会出现哪些问题?
公对公的账户进行转账时,可以不开发票吗?如果不开发票会出现哪些问题呢?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对公转账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首先,公对公转账是需要开发票的,公对私转账是可以的,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除非是支付个人的工资。
如果公司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企业是否要交税与是否开立对公账号是无关的如果是个体户,被核定了税,每个月都要按时申报及缴纳的,如果开了对公账号就能在对公账号上扣款,如果没有对公账号,就要去到税务机关刷卡扣款。
如果是公司性质的企业,即便开了对公账号,如果没有开票,每个月都是不用缴税的。除非企业有收入,开了发票,就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开了对公账户,跟银行签订了扣税协议的话,就可以直接从对公账户里扣税了
为什么对公转账要开票?
虽然对公账号与是否交税关系不大,但必须提醒,企业开立对公账号,银行要收取对公账号管理费,费用收取根据每家银行规定而各有区别。
不开票可以走对公账户吗
不开票可以走对公账户。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发票。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发票。当然,对方不需要发票不开发票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
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
进公账的钱不一定要开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销售的是需要开票,但是如果购货方不需要的话,也是可以不开票的,但是这一部分的钱做为无票收入来进行申报。对公账户走账必须开票。公对私转账是可以的,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除非是支付个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公对公转账对方不要发票后果 补缴税金及罚款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为会被税务机关查到,随后要补缴税金,并且要缴纳税款滞纳金,很有可能还会继续被判处罚款。一般公对公转账会涉及到两种类别的业务,第一是公司间的拆借资金,一种是业务来往。发票指的是一切企业和个人在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别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所办理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初始根据,也是审计、税务机关检查的依据。以上就是公对公转账对方不要发票后果相关内容。
公对公转账另一方不愿意开发票该怎么办1、先挂另外的应收款或预收账款,催促另一方开发票;
2、假如确实开不了税票,只有要求另一方退款,冲平账务;
3、假如另一方坚持不退钱,可以提出诉讼,问题是实物是否收到。假如实物收到了,用户可以找别的发票替代。
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和监管发票的印刷、申领、出具、获取、存放、缴销。本文主要写的是公对公转账对方不要发票后果有关知识点。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对公转账应当开具发票,如未开具,1.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的后果主要是违反了税收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收取、保存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票证。如果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其他税务票证,将会被视为逃税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1. 财政部门的罚款:财政部门有权对逃税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为逃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而定。
2. 税务部门的处罚:税务部门有权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3. 公司信誉受损:公对公转账不开票的行为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可能导致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4. 法律责任:如果公对公转账不开票的行为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建议在进行公对公转账时一定要开具正规的发票或其他税务票证,并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打到公账的钱不开票行吗
不行,进公账的钱不一定要开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销售的是需要开票,但是如果购货方不需要的话,也是可以不开票的,但是这一部分的钱做为无票收入来进行申报。对公账户走账必须开票。公对私转账是可以的,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除非是支付个人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打到公账的钱不开票行吗
不行,进公账的钱不一定要开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销售的是需要开票,但是如果购货方不需要的话,也是可以不开票的,但是这一部分的钱做为无票收入来进行申报。对公账户走账必须开票。公对私转账是可以的,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除非是支付个人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为会被税务机关查到,然后要补交税款,而且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会被处以罚款。一般公对公转账会涉及两种类型的业务,第一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一种是业务往来。发票指的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之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主要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对公转账不开票后果
法律分析:公对公转账需要开发票,不一定必须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销售,都应开具发票,以保证税收。一般纳税人公对公转账的,只要具有真实交易,销方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要以购方是否索取专票而定,若购方不索取发票,销方可以自行开具普票,也可以不开出发票,但要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