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相关法律)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承担什么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无证驾驶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罚款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并且会被拘留15天;
2、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无证驾驶出现了交通事故,又比较严重,导致人重伤,并且无证驾驶方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涉嫌交通肇事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赔偿。虽然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但是在赔偿上并不会有加倍赔偿的处罚,但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出现了事故,保险公司,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的公司,都有权利拒绝赔偿,因此所有的费用都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无证驾驶出了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为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则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赔偿程序为:
1、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勘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
4、签字,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无人驾驶出了事故谁负责
法律分析:众所周知,传统的驾驶模式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无非是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机动车、非机动车、乘客、行人。但是无人驾驶出现之后,机动车这一主体就会变得不再“单纯”。而是应当分为普通的机动车与无人驾驶机动车。因为在普通机动车行进过程中,起到决定性因素的是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和应变能力等。但是在无人驾驶的机动车中起到决定性的因素不再是驾驶员,而是自动驾驶技术系统这一人工智能。因此,这种行驶过程中决定性因素的变化就会导致交通事故所涉及主体的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无人驾驶出了事故谁负责
下班拖着疲惫的身躯时
聚会喝了不少酒时......
相信不少开车的小伙伴都曾幻想过
如果坐上汽车
它自己就能无人驾驶就好了
想法很美好,但与此同时
有也很多问题面临解决
比如,智能网联汽车可以销售吗?
可以上路吗?
驾驶中出了事算谁的?
就在近日
深圳在全国率先立法明确了!
深圳率先立法
满足这些条件可上道路行驶
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作为创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路”全国。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
那根据新的法规
智能网联汽车可以销售吗?
可以上道路行驶吗?
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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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深圳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图源:IC photo(图文无关)
那智能网联汽车需要配备驾驶人吗?
行驶中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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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焦点:
因车辆缺陷导致事故、损害
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
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
产生了交通违法要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如何界定?
这是全社会尤其是广大消费者
和车主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此
《条例》中专设一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共计六条条款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不扣分并非不用担责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在“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实际驾驶的主体并不是传统驾驶情况下的“某一自然人”(比如自然人驾驶),而是自动驾驶系统或其对应的背后的企业,显然后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累计记分制度下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概念范畴。
此外,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特区立法对于智能驾驶产业的一种开放、包容、引导和鼓励的态度。
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张宗保指出,这里的“处理”可能就涵盖“罚款”这类法律责任,至于具体的罚款金额,则可以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缺陷的判定有几方面因素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张宗保表示,《条例》规定,即便是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车上人员应“立刻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履行这些法律义务,也有可能触发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民事补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
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时
要如何处理?
张宗保律师分析指出,这种情况下,根据《条例》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是第一责任人,需要先行赔付,当然也可以走保险理赔。在先行赔付完毕后,“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再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可以看出,能否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智能网联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是关键要素。
张宗保律师指出,在缺陷的判定方面——
可以借助第三方中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来处理;
车企本身的自行鉴定结论、自行检查结论也是一种常见的依据。
如果当事方对车企的自检结论持怀疑态度,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中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处理。
全链条作出具体规定
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恩汉认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高度融合汽车制造、信息通信、新能源、交通运输等产业的新兴业态,具有产业链条长、科技密度高等特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能够充分发挥深圳自身特区立法权、产业链条完备、创新技术领先、产业生态丰富等优势,在纵向上带动相关产业上下游产业整体发展,横向推动“20+8”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壮大。
然而,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并不能适应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许多难题。此次深圳对其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全链条作出具体规定,全力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由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依赖于感知的输入、计算模型以及道路场景数据,需要通过大量的道路测试来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的场景遍历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成为其技术研发和迭代升级过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骤。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
《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在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谁应当承担责任?
近日,某微博大V上传了一条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
一辆无人驾驶汽车在变道过程中,剐蹭了另一辆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后,无人驾驶汽车稍作停顿便驶离现场。经确认,事故损害结果是轻微轮胎接触,没有造成其他损害。
虽然这次汽车间剐蹭属轻微事故,但有网友提出,若无人驾驶汽车碰撞行人后自行离去,可能导致伤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那么问题来了: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谁该为此负责?
事实上,对于无人车肇事的责任界定,还需分级分类来看。
按照国际自动工程学会定义的自动驾驶分级,无人车可以分为从L0到L5的六个级别,即L0应急辅助、L1部分驾驶辅助、L2组合驾驶辅助、L3有条件自动驾驶、L4高度无人驾驶、L5完全自动化的六个类别。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车辆为L2级以下,网传视频中展现的无人车应属于L3到L4等级。
从控制论角度看,无人车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大小和类别,都应与自动驾驶等级相契合,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由谁来控制,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对L0到L2三个等级的无人车来说,车辆主要控制主体为驾驶员,做决策者也是驾驶员,因此,责任承担主体应为驾驶者本人。
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车主正常操控中的辅助驾驶(自动泊车、制动失灵、控制失效)出现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时,责任性质就会演化成产品责任,需由车辆生产者、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系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能够证明系统失灵的情况下,不论车主是否有过错,都应由生产商和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
而在L3及以上的等级中,系统从辅助性质转化为决策者,人工智能平台成为车辆部分或全部的实际控制人,这一点在L4和未来的L5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曾有科幻电影展现过无人车系统被侵入后,车辆失控造成的毁灭性结果。这也是世界各国都极为强调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和可控性的原因所在。
在此情形下,一旦系统成为车辆行驶的实际决策者,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也就转化为系统。这里所说的系统既包括无人驾驶系统,也包括无人车生产者自带的系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驾驶员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比如,在L4级以下,由驾驶员自控导致的事故,或者因驾驶员错误指令导致的事故中。
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出了交通事故,按照交通法规需要负有责任的话,会涉及到多方面的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划分:
1、由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软件提供商承担责任
如果无人驾驶车辆存在系统设计或制造上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则可以将一部分责任归咎于车辆制造商。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软件提供商,就其本质上而言提供的还是一类产品,因此可以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请求其对因无人驾驶汽车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造成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承担最终责任。
2、由智能驾驶系统辅助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的自动驾驶不仅仅依靠算法本身,在其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多方平台为其提供数据,这些为自动驾驶功能的实现提供数据等帮助的平台,就是智能驾驶系统的辅助平台。如果这些辅助平台提供的信息出现错误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话,辅助平台需要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3、由无人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者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级别的最高法律限制是L2级。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家用角度出发,在L2级(同时具备自适应巡航控制和车道保持辅助功能的车辆,但驾驶员需要观察周围情况提供车辆安全操作)下,不论是否使用自动驾驶相关功能,一切事故责任都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认定,与车企无关,责任归于车主。
其实,当下的“自动驾驶”只是一种汽车驾驶辅助系统,仍然需要司机全程、全身心参与驾驶,依赖人工进行必要操作,因此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
根据现行交通法规,车辆的责任主体只包括车辆所有权人和驾驶员。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专门相关细则。
如果有一天,无人驾驶车辆的时代真的来临,自动驾驶的立法势在必行,未来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来定义一个交通工具是否能算是无人驾驶。
首先,需要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在不同阶段的责任归属,包括制造商、开发商、驾驶员以及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其次,需要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标准和证据要求,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每个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具体责任程度。
除了事故责任的认定,还需要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充分保障。立法应该要求制造商和开发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遵循严格的安全标准,并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此外,还应该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和审计机制,确保它们能够持续满足安全要求。
另外,自动驾驶立法的制定应该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保持同步。无人驾驶汽车技术仍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随着新的技术和算法的引入,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性能将不断提高。因此,立法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日益复杂的技术环境,并为未来的创新和发展留出空间。
总之,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自动驾驶立法来解决。这将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尽管立法的制定可能面临一些挑战,但通过广泛的合作和专家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公正、明确且安全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体系一定会得以建立。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一、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1、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方法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