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下浮有法律依据吗
土建工程按定额可以下浮多少点的约定有效吗?
这个需要集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确定下浮率。需要甲乙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
可以。下浮8个点是在建设单位的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也就是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8个点,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以公司资质中标的,也就是日常所说的施工总承包,也有很多人称之为“一包”。
如果是全定额计价,20%内均可做,还剩余20%;如果不是全定额计价,另当别论。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综合定额。各类城市之间的差别一般是在工日工资、管理费等取费有差距。另外,下浮3点的意思要看相关文件(例如招标文件)。
这个要看具体的施工情况了。施工的难易程度,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材料获取的价格,等等。一般的简单一些的工程,按照定额编制,投标时下浮率可达15%~18%,可以说就基本到达了成本价。
政府工程下浮25%以上服不服合法律规定
1、并未规定下浮比例,只是笼统说不得低于成本竞标,但什么叫低于成本呢,又是个无法准确界定的东西。现在实践中,下浮25%不是没有中标的,可以想象是多么的牵强。
2、法律主观:招投标下浮范围有规定,即是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双方应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而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这种下浮比率可以说是通过市场形成的,没有什么规定。 下浮率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动态调整。工程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预算价和下浮率进行编制。
工程建设的不可竞争费不得下浮,除招标文件外,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的?
1、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脱节,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相继进行。采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时,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
2、不可以,除非招标文件允许提交两份或以上的报价,否则投标人只能提供一份报价。
3、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可竞争费用包括了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管理费、利润等,竞争费用主要是为了在投标报价中突显出投标单位自身的竞争力的费用。
4、【答案】:C,E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分部分项工程或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即除工人、材料、机具使用费用外,还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入单价,形成综合单价,以鼓励竞争。
关于施工合同内变更工程下浮的问题
原则上下浮6%不合理,因为合同发生的增减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价格为结算依据。其次如果该项目为依法招标获取的项目,其合同和招标文件内对工程量变更都有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单价作为依据的约定。
原则上来讲,施工方对业主的让利应该体现在单价里。按合同3条规定,只是针对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后下浮6%,并没有说整体工程总造价下浮。
实际施工中,钢管变为塑料管,造价为5万元,下浮5%后为75万元。这样,一般情况下认为的工程结算价为:90-9+75=875万元。
下浮率是指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几个点完成施工。 打个比方:控制价100万,招标人设置下浮率为1%-6%。就是投标人投标的合理范围要在94万到99万之间。
下浮率招标国家有规定吗
1、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法律主观:招投标下浮范围有规定,即是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双方应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而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
3、法律分析:招标的下浮率在招标文件中会表明,土建一般情况都是1%到5%,绿化市政是1%到3%,由现场投标单位代表抽取或者招标代理人(还有可能是甲方代表)现场抽取投标单位代表监督。投标单位代表由投标单位选出。
4、政府采购下浮率没有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均没有对采购项目能否设定最低限价作出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但是可以设置下浮率的一般要在中标合同写明的。